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2:30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4条,对经营者因供给产品和服务给顾客形成产业危害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作了具体规则,即经营者首要应当以下面几种方法承当民事职责:修补,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能够修正的产品,进行修补,使之到达应有的质量规范。重作,指...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经营者供给产品和服务形成顾客产业丢失承当哪些职责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4条,对经营者因供给产品和服务给顾客形成产业危害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作了具体规则,即经营者首要应当以下面几种方法承当民事职责:
修补,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能够修正的产品,进行修补,使之到达应有的质量规范。
重作,指经营者所加工制造的物品不符合质量规范的,应从头制造,以到达既定或约好的质量规范。
替换,指经营者所售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该担任换为合格产品。
退货,指经营者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回收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并把货款退给顾客。本法45条规则,在保修期内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经营者应当担任替换或退货。本法第48条规则,依法经有关部门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顾客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担任退货。
补足产品数量,指经营者应将售出的分量、或尺度或容量缺乏的产品,应该以规范的计量用具衡量补足。
交还货款和服和费用,指经营者所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不符合质量规范的,应当依照公正、合理的准则,交还顾客已付出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补偿丢失,指经营者除了按以上方法承当应有的职责外,关于因其供给产品或服务而给顾客形成的其他丢失,应该补偿。
经营者所承当的以上民事职责,在顾客与经营者没有约好的情况下适用。顾客与经营者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实行。但应留意,所约好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然,不只确定该约好为无效约好,并且还要承当由此引起的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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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4条,对经营者因供给产品和服务给顾客形成产业危害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作了具体规则,即经营者首要应当以下面几种方法承当民事职责:
修补,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能够修正的产品,进行修补,使之到达应有的质量规范。
重作,指经营者所加工制造的物品不符合质量规范的,应从头制造,以到达既定或约好的质量规范。
替换,指经营者所售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该担任换为合格产品。
退货,指经营者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回收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并把货款退给顾客。本法45条规则,在保修期内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经营者应当担任替换或退货。本法第48条规则,依法经有关部门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顾客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担任退货。
补足产品数量,指经营者应将售出的分量、或尺度或容量缺乏的产品,应该以规范的计量用具衡量补足。
交还货款和服和费用,指经营者所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不符合质量规范的,应当依照公正、合理的准则,交还顾客已付出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补偿丢失,指经营者除了按以上方法承当应有的职责外,关于因其供给产品或服务而给顾客形成的其他丢失,应该补偿。
经营者所承当的以上民事职责,在顾客与经营者没有约好的情况下适用。顾客与经营者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实行。但应留意,所约好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然,不只确定该约好为无效约好,并且还要承当由此引起的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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