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5:20「案情简介」
2003年1月12日,刘某雇佣船只运送95吨重型废钢,并到稳妥公司对该批货品进行投保,稳妥公司向刘某签发了稳妥单,该稳妥单载明:投保人为刘某,被稳妥人为刘某,稳妥的货品为95吨重型废钢,稳妥金额为99750元。保单收效后,该船只行进途中淹没,船上货品悉数灭失。事端发作后,海事部分无法确认沉船原因,刘某向稳妥公司陈述并恳求补偿稳妥金,但稳妥公司以为:刘某雇佣的船只的核定吨位仅为60吨,货品严峻超载,导致事端的发作,因刘某投保时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且违章超载运送,有严重差错,稳妥公司能够免责,故回绝理赔。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给予补偿。
「两边当事人定见」
原告以为:
1、本案中,原告刘某向稳妥公司投保,稳妥公司赞同承保并签发了稳妥单,标明两边的稳妥合同建立。保单上所记载的内容是两边协议确认的,包含稳妥人承保的标的物数量、价值、船只状况,只需发作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稳妥人就负有付出补偿金的职责。
2、投保人没有隐瞒现实的成心或过错。投保人在投保时就稳妥人以为需求了解的状况作了照实答复,使稳妥人作出了赞同承保的决议,对稳妥人没有问及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奉告的职责,作为一般投保人一般是不知道哪些事项是能够奉告的、哪些是应当奉告的以及假如不奉告将会发作什么结果,而稳妥人的认知才能要远远强于投保人,关于承保事项的危险应经过哪些参阅要素进行猜测,然后决议是否承保以及保费的收取。因而,稳妥法依据投保人与稳妥人的认知才能的差异,由稳妥人担负了多于投保人的法令职责,即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投保人对稳妥人就稳妥标的或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问询应当照实奉告。法令确认投保人的奉告职责的规模仅限于稳妥人的问询,稳妥人没有问询的,投保人没有职责奉告。投保人在稳妥单上,就稳妥人问询的事项已作照实奉告,稳妥人没有问及货品是否超载的状况,别的,稳妥单上也没有载明因超载而免责的条款。稳妥人在发作投保货品毁损事端后以此理由建议免责,不该得到支撑。
3、稳妥人在承保时明知运送货品的船只的状况和承载货品的数量而没有表明贰言,阐明稳妥人对因船只超载而致货品灭失的危险是乐意承当的,该危险归于稳妥危险。更何况,在发作稳妥货品灭失的事端后,关于事端发作的原因并没有经有关部分确认,作出清晰的定论,即稳妥人现在还没有依据证明沉船原因是因为超载导致,稳妥人以为因超载导致沉船,是没有依据的估测,是其推脱承当补偿职责的托言。无论怎样,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发作了灭失的现实,契合两边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稳妥人应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