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的计征方式有何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1:12境内出资所得企业所得税的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第四条规则:“交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第五条(六)项:交税人的收入总额包含股息收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则:“法令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交税人对外出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盈利收入。”由此可见,出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被出资企业分回的利息(赢利)、股息、盈利等出资收益组成出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一起,《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交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现已交纳所得税的赢利,其已交纳的税额能够在核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依据财税字[1994]第009号及财税字[1996]第079号文规则: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或被出资企业,不交还所得税;假如联营企业或被出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与出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共同,或因为联营企业享用税收优惠而实践履行税率低于出资方企业的,则出资方从联营企业或被出资企业分回的赢利、股息、盈利不再补税;如出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或被出资企业,出资方分回的税后赢利应按规则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核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被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出资方分回的赢利额÷[1-联营(被出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被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出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被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联营(被出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假如出资方企业发作亏本,出资方从被出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性所得可先用于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有余额的,再按出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被出资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核算补缴企业所得税。为简化核算,财税字[1997]22号文规则:企业发作亏本,对其从被出资方分回的股息性所得答应不再还原为税前赢利,而直接用于补偿,剩下部分再按上述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则需求补税的股息性所得,也有不需求补税的股息性所得,可先用需求补税的股息性所得直接补偿亏本,再用不需求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补偿亏本,补偿后有盈利的不再补税。
企业所得税对出资方分回的赢利、股息、盈利等出资收益的承认时刻上,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则:“除还有规则者外,不管企业管帐账务中对出资采纳何种办法核算,被出资企业管帐账务上实践做赢利分配处理(包含以盈利公积和未分配赢利转增本钱)时,出资方企业应承认出资所得的完成。”也就是说,出资方企业不管是否收到,只要被出资方(或联营)企业在管帐上作赢利分配处理,就应当作为出资企业应税收入的完成,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则补税。
境外出资所得企业所得税的计征
企业在境外的权益性出资,被出资方应当依照所在国(区域)的税收规则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赢利进行的分配。企业从境外获得的权益性出资收益相同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企业已在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视同已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够从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扣除,但在扣除上不同于境内出资所得。依照法令和实施细则规则,交税人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在汇总交税时,可选择以下两种办法中的恣意一种办法予以抵扣:
榜首种办法为“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供给境外完税凭据的,可采纳分国不分项抵扣。交税人在境外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区域)进行抵扣,在境外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中,包含减免但视同已交纳的税款。交税人在境外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区域)核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区域)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则公式核算,即: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核算的应交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区域)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交税人在境外各国(区域)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核算出的该国(区域)“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交税总额中按实践扣除;超越“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核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越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能够在不超越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第二种办法为“定率抵扣”: “定率抵扣”是为了便于核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企业能够不区别免税或非免税项目,一致按境外应交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企业抵扣办法一经确认,不得恣意更改。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交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额=境内所得应交税额 境外所得应交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外所得应交税额=境外应交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从中能够看出:企业境外所得不得补偿企业的亏本。而且,企业境外出资所得与企业经营所得的税款预缴分隔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兼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一致规则履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核算预缴,详细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阅确认。
一起,交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管是否汇回,均应依照法令和实施细则规则的交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核算申报并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