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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20:39

刑法第69条规则:“判定宣告曾经一个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
履行的刑期,可是控制最高不能超越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越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越20年。假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施的是以约束加剧准则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准则为弥补的归纳准则。详细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数罪别离量刑呈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选用吸收准则,只履行其间的一个死刑或许无期徒刑。详细而言,数罪均被宣告为死刑或许最
重刑为死刑的,以及既有死刑又有无期徒刑的,只履行一个死刑,不履行其他主刑;数罪均宣告为无期徒刑或其间最重一罪为无期徒刑的,只
履行一个无期徒刑,不履行其他主刑。特别应留意的是,不能将两个无期徒刑兼并起来升格为死刑。
(2)数罪宣告的惩罚中只要有期徒刑、拘役、控制的,采纳约束加剧的准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
刑期,但控制最高不超越3年,拘役最高不超越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越20年。对这种状况之所以采纳约束加剧准则,是因为一人犯数罪的社
会危害性比犯一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加剧刑事责任,但这种加剧又不能是无约束的,假如总和刑期过高,确认履行的刑期就或许过长,实
际上又不或许履行,因而对最高刑又有必要予以约束。
(3)对数罪宣告的惩罚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的,主刑和附加刑之间选用并科准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则,假如数罪所判处的惩罚
中,不只有主刑,而且还有附加刑,除应对主刑依照必定准则并罚外,附加刑仍要履行,而不能和主刑折抵,也不能为主刑所吸收
判定宣告前犯数罪的并罚
这是数罪并罚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基本的景象。判定宣告曾经,假如一人犯稀有罪而且已被发现,即应对所发现的数罪进行并罚。详细的
并罚办法是:先对行为人所犯各罪别离科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第69条规则的数罪并罚的准则和办法决议应当履行的惩罚,即依据对数罪所宣
告惩罚的详细状况,别离适用吸收准则、约束加剧准则或许并科准则,决议应当履行的惩罚。示例如下:
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查明,甲共犯有成心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这时首要应当别离对三罪科罪量刑,假定成心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
刑、抢劫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盗窃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然后依照约束加剧准则决议应当履行的刑期,在此,最重刑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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