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7:424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确定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以口头方式免除与穆东(化名)劳作合同无效,吊销一审法院判定。
2007年3月6日,沭阳县青伊湖镇农人穆东,男,43岁,经人引荐到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作业,担任儿童保健,月薪酬600元左右,但未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穆东在卫生院作业期间,感到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薪酬太低,卫生院在组织学习、训练及薪酬增幅等方面有轻视,常因而与卫生院领导发作对立。2007年8月27日,卫生院将穆棱东解雇,穆东当日结清薪酬等脱离卫生院。同年9月中旬,穆东向劳作裁定部分请求裁定,要求康复劳作联系,假如不能康复,则要求卫生院按法律规定付出经济补偿金。裁定组织对此事不予受理。同年10月25日,穆东以相同要求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青伊湖镇某卫生院辩称,原告穆东回绝收取2007年8月薪酬,阻碍被告卫生院开早会,且被告卫生院未与原告签定劳作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沭阳法院一审后以为,原告向被告供给劳务并承受其办理、指挥与监督,被告向原告付出劳作报酬,两边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将原告解雇,原告当日结清薪酬脱离卫生院,两边的现实劳作联系实践已停止。原、被告之间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而未缔结,若用人单位持续运用该劳作者的,应当与劳作者洽谈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现原、被告两边对立激化,被告表明不同意持续聘任原告,两边不能就树立合法的劳作联系洽谈一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康复其劳作联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单独提出与原告停止劳作联系,应当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发给劳作者经济补偿金。因调停不成,法院一审判定,驳回原告要求康复劳作联系的诉讼请求。被告于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付出原告经济补偿金600元。
一审判定后,穆东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上诉称,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书面告诉劳作者,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仅是口头告诉上诉人,程序违法。请求补签劳作合同,补交社会保险,补发2007年9、10、11、12月份的薪酬及克扣薪酬。
宿迁中院二审后以为,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本案中,穆东尽管没有与沭阳县青伊湖某卫生院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当事人现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仅以口头方式告诉穆东免除劳作合同,程序违法。鉴于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未作出书面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故应当确定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免除劳作合同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