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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1:01
在无因处理中,处理别人业务的人称处理人,被别人处理业务的人称自己。一般处理人是债权人,自己是债款人。
无因处理的特征为:处理人要有处理别人业务的行为;有必要要有为保护别人利益而进行处理的意思;有必要是没有法令的责任,即既没有法令规定的责任,又没有合同规定的责任。
处理人的责任包括:处理责任。在无因处理开端前,处理人关于别人的业务当然没有处理的责任;但一经开端处理,则处理人在自己、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收曾经负有持续处理的责任。尊重自己意思和保护自己利益的责任。处理人应将处理状况及时陈述自己,按自己意思处理。权益搬运责任。处理人因处理业务所获得的产业及其他权益的应搬运给自己。自己的责任包括:归还处理人因处理业务而开销的合理费用;清偿处理人因处理业务担负的债款;补偿处理人因处理业务所受的丢失。
1.无因处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好的责任,为防止别人利益遭受丢失,为别人处理业务的行为。无因处理法令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树立相应的无因处理法令制度。无因处理法令制度倡杨社会合作的品德寻求,承认无因处理的合法性,以阻却处理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公平正义的法令精力。在性质上,无因处理是一种现实行为。无因处理有真实无因处理和不真实无因处理两种类型,真实无因处理包括适法无因处理和不适法无因处理,不真实无因处理包括误信处理、不法处理和梦想处理,不同类型的无因处理,其构成要件不同,发作的法令作用亦不同。
无因处理的表现形式有许多:常见的有拔刀相助/下雨,街坊不在,协助街坊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归于无因处理,浅显一点便是没有责任的助人行为。
2.不妥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利益而使别人利益遭到危害的现实。
由于不妥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呈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依据地获得利益而致别人危害,因而,依法令规定,获得不妥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受丢失一方当事人有权恳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妥得到的利益。因而,不妥得利为债的发作原因,根据不妥得利而发作的债称为不妥得利之债。
不妥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处理之债。不妥得利不是当事人两边间的合意,不妥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寻求的法令意图,也不以当事人的毅力为搬运,而是法令为纠正不妥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不妥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归于事情,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保护别人利益而施行的合法现实行为。不妥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作,但作为债的发作原因,则不管其是因何原因形成的,只需发作不妥得利的结果,就在当事人世发作不妥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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