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如何收集和提交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1:23
法院审理案子是环绕依据进行的,没有依据,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诉讼离婚时搜集和提交哪些依据 。
一、诉讼离婚时搜集和提交哪些依据
1.诉讼主体资格依据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依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如触及构成现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决裂的依据
(1)如触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判定,提出证人;
(2)如触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触及行政处分、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分决议或判决书;
(3)如触及重婚行为或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寓居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依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依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寓居状况的依据;
(2)如触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自己乐意随父亲或母亲日子的相关依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产业的依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请求银行查询的,应提交开户行称号和银行帐户;证明有股票亲请求法院查询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状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该欠据以外,有必要有相关的依据佐证;
(5)证明夫妻两边产业有约好的,有必要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依据。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依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明的可以证明案子特征现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依据。
2.依据,即可以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全部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物品等。
3.视听材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响或图画,或以电子计算机贮存的信息材料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如爱人和情人在一起拍照的相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子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说,如爱人的不法行为被亲朋、搭档、街坊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说,即当事人就案子的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说。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说话笔录等。
6.判定定论,即判定部分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别定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以为需求判定的,应交由判定部分进行判定。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应当提出书面判定定论,并在判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造的笔录。如:遭受爱人暴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一、诉讼离婚时搜集和提交哪些依据
1.诉讼主体资格依据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依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如触及构成现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决裂的依据
(1)如触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判定,提出证人;
(2)如触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触及行政处分、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分决议或判决书;
(3)如触及重婚行为或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寓居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依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依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寓居状况的依据;
(2)如触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自己乐意随父亲或母亲日子的相关依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产业的依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请求银行查询的,应提交开户行称号和银行帐户;证明有股票亲请求法院查询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状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该欠据以外,有必要有相关的依据佐证;
(5)证明夫妻两边产业有约好的,有必要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依据。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依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明的可以证明案子特征现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依据。
2.依据,即可以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全部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物品等。
3.视听材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响或图画,或以电子计算机贮存的信息材料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如爱人和情人在一起拍照的相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子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说,如爱人的不法行为被亲朋、搭档、街坊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说,即当事人就案子的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说。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说话笔录等。
6.判定定论,即判定部分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别定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以为需求判定的,应交由判定部分进行判定。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应当提出书面判定定论,并在判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造的笔录。如:遭受爱人暴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