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周志强诉苏州市社会保障局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0:24

苏 州 市 沧 浪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沧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周志强,男,1940年12月出世,汉族,姑苏塑料四厂退休,住姑苏市里河新村135幢101室。
被告姑苏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姑苏市体育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灿,局长。
托付署理人曹丽英,女,该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托付署理人余荣发,姑苏台甫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志强不服姑苏市社会保障局核定计发的根本养老金,于200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屈大庆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马文立主审,署理审判员杨智春参与评议。诉讼期间,被告姑苏市社会保障局组织发生变化,改变为姑苏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本院奉告原告改变被告,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于2000年8月2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强、被告托付署理人曹丽英、余荣发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批阅我的养老金时,没有按照现实对1971年末至1978年这一段工龄进行折算,使我每月少得30多元的养老金,恳求法院吊销被告关于我的“1962年10月至1971年12月的有毒有害作业工龄”的核定,依据现实核定我的“1962年10月至1978年2月的有毒有害作业工龄”。其主要理由:(1)原告从1971年末被安排到PVC农膜、PVC硬管的配料作业岗位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长达7年,有老同志能够作证。(2)原告主配增塑剂,厂内称“配油”,是出产PVC农膜的必要工序,并且在1978年2月的调资表上写明自己的工种是“配油”,被告却不认可。(3)原告其时领用的PVC树脂、硬脂酸镉等有毒原资料,以及每月领用的防毒口罩等劳保用品,均有库房人员作证。(4)其时原告每天吃的养分牛奶、养分菜以及从厂里领的养分费都阐明我从事的是有毒有害作业。
被告辩称,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志强系姑苏塑料四厂工人,1999年10月,按照有关规则提前退休,并开端收取养老金。
另查明,姑苏塑料四厂建立于1970年3月,系由姑苏群英化工厂、姑苏群英塑料厂及姑苏凤凰塑料制品社、姑苏凤凰塑料厂演化而来。新厂建立之前,出产的塑料制品如扁丝、香烟嘴、鞋底及聚氯乙烯(PVC)农膜的主要原猜中均含有聚氯乙烯(PVC)。原告周志强于1962年10月进姑苏凤凰塑料制品社,至1971年12月一向从事聚氯乙烯(PVC)塑料制品的出产,1972年起被调入姑苏塑料四厂吹塑车间(一车间)作业,其时出产有毒的聚氯乙烯(PVC)农膜和无毒的聚乙烯(PE)工膜的工人均在该车间内。被告在承认原告的养老金时,要求原告地点单位供给1972年至1978年期间原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详细档案资料,但企业档案中就该方面的详细分工状况没有记载,故被告依据有关规则,对1962年至1971年间原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因有原始资料证明而予以承认;对1972年至1978年原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因无原始资料证明而不予承认,且不折算工龄,然后承认原告的根本养老金为526?79元。原告对此不服,于2000年3月22日向姑苏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5月10日市政府以苏府复决字(2000)第13号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保持原姑苏市社会保障局对周志强计发的根本养老金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现实,有原、被告别离供给的姑苏市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批阅表、姑苏市人民政府苏府复决字(2000)第1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姑苏塑料四厂历史沿革、周志强入社请求书及当事人的陈说等依据证明。
另查明,姑苏塑料四厂向原姑苏市社会保障局供给的原告档案资猜中,有1973年11月和1978年2月两份“调整薪酬评定表”,在“现任职务”一栏中别离写明“吹塑”和“配油”。本院在向姑苏塑料四厂进行调查时,该厂反映,聚氯乙烯(PVC)农膜和聚乙烯(PE)工膜的出产均有吹塑工序,因为没有档案记载,所以无法证明原告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聚氯乙烯农膜的出产;而“配油”在企业的技术档案中没有记载。
上述现实,有被告供给的两份“调整薪酬评定表”、本院造访姑苏塑料四厂及原姑苏市劳作局的笔录等依据证明。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承认其1962年至1971年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没有贰言。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1972年至1978年间工龄核定,然后计发根本养老金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审理中,两边环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供给了相关的依据,并进行了质证。被告以为,依据《姑苏市乡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则,企业在处理员工离退休手续时须供给员工的有关档案资料。现姑苏塑料四厂供给不出原告在上述时间里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证明,被告只能作出不承认的决议。关于提前退休的工种,国家也要求严厉掌握,依据原劳作人事部劳人护[1983]3号《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的规则,“从事塑料加工的一切特别工种,仅限聚氯乙烯(PVC)制品的操作工,其他塑料制品的操作工,尽管工种称号相同,但原资猜中不含聚氯乙烯的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一起还规则,“所列有毒有害工种规模,只限于终年直接从事有毒害作业的,如因为毒物分散而影响其他工种的,均不列入。”故对原告的该详细行政行为适用依据充沛,程序合法。被告供给了相关依据。1?劳人护[1983]3号《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2?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批阅提前退休工种的告诉》;3?《江苏省乡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规则》实施办法;4?《姑苏市乡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原告针对自己的建议,供给了如下依据:(1)两份由原厂长、书记、工会副主席等人签名的证明书;(2)两份证人名单;(3)原告其时在日记中记载的PVC农膜的配方。
本院以为,承认退休待遇,核定计发企业员工根本养老金是被告的法定责任。对1962年至1971年间原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被告已予承认,原告也无贰言,故本院照准。按照《江苏省乡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员工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应包含:员工根本状况、作业经历、1991年末前从事特别工种的称号和作业年限、1992年后历年的缴费薪酬、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根本状况等;依据《姑苏市乡镇企业员工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企业处理离退休手续及收取一次性养老金时须供给的资猜中包含员工有关档案资料。而原告地点企业未能供给出1972年至1978年间原告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原始资料,致使被告在承认原告的退休待遇时无法承认。被告这一详细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并无不当。原告供给的有关证人证言及证人,因与原告有必定的利害关系且无其他依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的日记系原告单独面的行为,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法院依据现实核定其1962年至1978年的有毒有害作业工龄的诉讼恳求,不属法院受案规模,本院不予理涉。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保持被告姑苏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周志强核定计发的根本养老金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要求法院依据现实核定其1962年10月至1978年12月的有毒有害作业工龄的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8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预交上诉案子受理费80元,上诉于江苏省姑苏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大庆
署理审判员 杨智春
署理审判员 马文立
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方敏
若有关于养老金的法令问题需求咨询,请到上海免费法令咨询或听讼网网上法令咨询,咱们有多名律师为您供给在线法令免费咨询服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