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办法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9:20《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于1996年6月15日经国务院同意,1996年 7月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方法》共5章51条。现就《方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该章就本《方法》的主旨、适用范围、一般清算与特别清算的 区分以及清算的准则进行了规则。关于适用范围,《方法》第2条明确规则,适用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清算。但如企业资不低债,被宣告破产的,则不适用本方法,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清算的规则,走法院破产程序。破产包含两种状况,一是企业没有 进行清算,企业或债款人向法院请求破产的;二是企业已开端清算,清算委员会发现企业 产业缺乏清偿债款的,应当向法院请求宣告企业破产(见第27条)。《方法》的第三条, 则对在什么状况下进行一般清算,在什么状况下进行特别清算做了比较清楚的论述。 (二)第二章为一般清算。本章是《方法》中篇幅最长,内容最多,较为重要的一章。 本章就清算期限、清算安排、清算告诉与布告、债款、债款与清偿、清算产业的评价作价 与处理以及清算完结第6个方面的问题分节做了较为具体、体系的规则。依据《方法》的 规则,一般清算开端之日为企业经营期届满之日,或许批阅机关同意企业闭幕之日,或许 法院判定,裁定安排判决停止企业合同之日。批阅机关同意闭幕一般是指企业提早停止, 经请求批阅机关同意其提早停止,经请求批阅机关同意其提早停止闭幕。一般清算期限是 自上述任何一清算开端之日起至清算委员会向批阅机关提交清算陈述之日止,不超越 180天。如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期限的,经批阅机关同意可延伸,但延伸的期限不超 过90天。关于清算委员会的建立时刻、委员会的组成与录用、委员会的职权和责任、委 员会成员的替换,《方法》第2章第二节做了专门规则。企业进行一般清算时,清算委员 会的组成及清算活动主要是由企业董事会或办理委员会担任安排和监督进行。如委员会成 员能够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任或延聘外来专业人员(第9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录用 (第9条),资产负债表、产业清单、清算计划等须经董事会承认(第12条)等。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