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9:14
所谓代位承继,是指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其逝世,其子女应承继遗产之分额,由先于其逝世其逝世的子女之后辈直系血亲承继的一种法令准则。代位承继作为法定承继的一部分,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呈现了有关规则,今世世界各国民法或承继法也都建立了代位承继准则。我国在制定承继法时,充分地学习了外国承继法中有利成分,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也建立了代位承继准则。这一准则的建立,不仅只表现了法的承继性与某种含义上的合理学习,而且显示出积极地有效地赋予了代位承继准则与以往原有含义彻底不同的一些簇新而真实的社会含义,亦即充分表现了我国承继法的两大基本准则——公正准则与养老育幼准则。
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法令特征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承继法的规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次序法定承继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则不是当然的法定承继人。但是,作为一种平衡办法,我国承继法所建立的代位承继准则,则赋予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逝世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法定承继权。由于代位而获得法定承继权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质上成为了被承继人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
那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这种法定承继权是根据是什么呢?思索这个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咱们更深化地了解代位承继准则的本质。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曾有过两种首要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代位人的承继权来源于被代位人的承继权;与之截然不同的另一种观念则以为,代位人的承继权并不是来源于被代位人的承继权(被代位人底子就不享有承继权),而是来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对前一种观念,笔者不敢苟同,而倾向附和后一种观念。
首要,从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法令特征来看,被代位人在被承继人逝世时并没有承继权。
代位承继准则作为法定承继的一部分,作为对法定承继的弥补,不同于其他承继准则(如转承继等)。它有着其本身固有的特色,表现为(1)有必要是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2)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承继人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子女;以及(3)先逝世的被承继人的子女有必要有后辈直系血亲,亦即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其间最重要的一个特色是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公民享有承继权,非依法令规则不得掠夺。这种承继权仅仅一种等待权,是法令赋予公民在必定形式下实践享有承继权的一种资历,是公民实践地享有承继权的条件和根据。公民的这种承继等待权,要转化为实践的既得权即实践享有承继权,还有必要要有必定的法令现实的发作,也便是被承继人的逝世而且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从代位承继准则来看,被代位人是被承继人的子女,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其生前应享有对被承继人遗产的承继权。但是,据前文所述,这种承继权仅仅一种等待权而不是既得权。这是由于在被代位人生前一直没有发作被承继人先于其逝世的法令现实,而恰恰相反,对被承继人享有承继权的被代位人却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了。依照《承继法》“承继在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的规则,那么,被代位人对被承继人的承继等待权,在其逝世时仍未转变成承继既得权,而一直处于等待的状况,这正是代位承继不同于转承继之地点。
咱们知道,在转承继中,被转承继人是后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而且是在承继现已开端,被承继人的遗产没有实践切割的时分逝世的。那么,被转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承继等待权业已由被承继人的逝世这一法令现实的发作,而转化成了承继既得权。也便是说,被转承继人现已实践上享有被承继人遗产中归于其应当承继比例的一切权。仅仅在遗产没有详细切割之前,被转承继人同其他承继人一同对一切遗产一起享有一切权(即共有权)罢了。明确地说,被转承继人现已在生前实践地享有了承继既得权。
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法令特征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承继法的规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次序法定承继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则不是当然的法定承继人。但是,作为一种平衡办法,我国承继法所建立的代位承继准则,则赋予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逝世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法定承继权。由于代位而获得法定承继权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质上成为了被承继人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
那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这种法定承继权是根据是什么呢?思索这个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咱们更深化地了解代位承继准则的本质。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曾有过两种首要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代位人的承继权来源于被代位人的承继权;与之截然不同的另一种观念则以为,代位人的承继权并不是来源于被代位人的承继权(被代位人底子就不享有承继权),而是来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对前一种观念,笔者不敢苟同,而倾向附和后一种观念。
首要,从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法令特征来看,被代位人在被承继人逝世时并没有承继权。
代位承继准则作为法定承继的一部分,作为对法定承继的弥补,不同于其他承继准则(如转承继等)。它有着其本身固有的特色,表现为(1)有必要是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2)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承继人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子女;以及(3)先逝世的被承继人的子女有必要有后辈直系血亲,亦即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其间最重要的一个特色是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公民享有承继权,非依法令规则不得掠夺。这种承继权仅仅一种等待权,是法令赋予公民在必定形式下实践享有承继权的一种资历,是公民实践地享有承继权的条件和根据。公民的这种承继等待权,要转化为实践的既得权即实践享有承继权,还有必要要有必定的法令现实的发作,也便是被承继人的逝世而且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从代位承继准则来看,被代位人是被承继人的子女,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其生前应享有对被承继人遗产的承继权。但是,据前文所述,这种承继权仅仅一种等待权而不是既得权。这是由于在被代位人生前一直没有发作被承继人先于其逝世的法令现实,而恰恰相反,对被承继人享有承继权的被代位人却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了。依照《承继法》“承继在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的规则,那么,被代位人对被承继人的承继等待权,在其逝世时仍未转变成承继既得权,而一直处于等待的状况,这正是代位承继不同于转承继之地点。
咱们知道,在转承继中,被转承继人是后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而且是在承继现已开端,被承继人的遗产没有实践切割的时分逝世的。那么,被转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遗产承继等待权业已由被承继人的逝世这一法令现实的发作,而转化成了承继既得权。也便是说,被转承继人现已实践上享有被承继人遗产中归于其应当承继比例的一切权。仅仅在遗产没有详细切割之前,被转承继人同其他承继人一同对一切遗产一起享有一切权(即共有权)罢了。明确地说,被转承继人现已在生前实践地享有了承继既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