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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7:11
定金在现实生活中咱们都应该都有触摸,例如购房在签订合同时交的定金、网上购买时对一些预售产品交定金等等,定金会涉及到许多的法令问题。那么定金有关的几个法令问题是怎样解说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说。
定金有关的几个法令问题
《担保法》89条规矩: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剖析一下上述条款,咱们能够概括出定金有如下几点特征:
(1)定金为债款的担保。定金的意图是为了保证债款的完成。
(2)定金为两边的债款供给担保。其他担保一般仅担保一方当事人的债款,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当事人两边之职责均属定金担保规模。
(3)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凡担保合同,均从归于主合同,故定金合同建立需以主合同建立为条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随之无效(当事人还有约好在外)。主合同取得实行,定金也就失掉意图。但关于立约好金和成约好金,定金合同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我国法令规矩了几种定金
从《担保法》89条规矩来看,好像只要违约好金一种。但《担保法解说》添加了若干定金品种,如下:
1、立约好金
《担保法解说》第115条规矩: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好金,定金合同先于主合同而建立。值得注意的是,立约好金建立的特别要件是: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首要内容已有预设,即对合同的首要条款现已达到潜在的合意,只需将来予以承认,如达到意向书、对需书面缔结的合同现已达到口头合意等。
2、成约好金
《担保法解说》第116条规矩: 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主合同建立或许收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出定金,但主合同现已实行或许现已实行首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建立或许收效。
成约好金,是指作为主合同建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给,主合同才建立或收效,在这里,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特别建立要件存在的,定金合同得脱离于主合同而建立。
3、解约好金
《担保法解说》第117条规矩:定金交给后,交给定金的一方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好以丢失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能够双倍返还定金为价值而免除主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免除后,尽管适用了定金处分,建议免除合同的当事人承当了定金丢失,但不扫除有丢失的一方要求对方危害补偿。
4、违约好金
《担保法》89条:见上述。这种定金的效果类似于违约金,但与违约金不同的是,它对违约方具有必定的赏罚性。
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等有何差异
1、定金与预付款
差异:
(1)从效能上说,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能。
(2)从功用上说,定金是作为债款的担保,而预付款则归于债款实行的领域,其首要功用是提早实行部分债款。
(3)从性质上说,定金的交给发生一个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合同,而预付款的交给归于实行主债款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2、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好的当一方不实行合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付出给对方的必定金额的钱银。违约金有补偿性违约金和赏罚性违约金两种。
《合同法》第114条 规矩: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 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因而,该条款所规矩的违约金,实质上系以补偿为主,赏罚为辅。
《合同法》116条规矩: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
3、定金与危害补偿金
合同法上的危害补偿金,便是合同一方因承当违约补偿职责而向另一方付出的丢失补偿金额。
定金与危害补偿金是否能够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令没有明文规矩。但由于定金具有赏罚性的特色,其适用不以实践危害的发生为条件,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危害补偿职责的,所以定金与危害补偿金能够并用。
定金与危害补偿金并用应遵从如下规矩: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践丢失额,如无特别约好,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危害补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践丢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恳求补偿丢失。
(3)若当事人清晰约好定金为丢失之预设,则定金与危害补偿金不得并用。
4、定金与其他金钱担保
《担保法解说》第118条规矩:当事人交给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许订金等,但没有约好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建议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该解说列举了“其他金钱担保”: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它们是指担保法未明文规矩的非典型金钱担保方法,其与定金最大的差异在于不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罚则是定金准则之中心,《担保法》第89条对其内容做了规矩,《担保法解说》做了较为具体的补充规矩:
(1)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除法令还有规矩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呈现底子违约。一般违约行为如无碍于合同首要意图完成,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未实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好内容的份额,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假如主债款本身为不行分之债,部分实行对债款人无益的,天然不能依照本条规矩处理。
(3)定金罚则的在外。《担保法解说》第122条规矩:因不行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实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联系以外第三人的差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实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分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的其他效能
除了定金罚则效能外,定金的效能还有:
(1)预先给付的效能。主合同实行时,依据约好,定金或转化为预付款,即作为给付之一部分,或返还交给定金一方,但一般不发生利息返还的效能。若转化为预付款,则此刻定金就具有了预先给付的效能。
(2)证约的效能。我国尽管没有规矩证约好金,但通说以为定金(立约好金在外)一般具有证明主合同建立的效能,因而除非有相反依据,定金合同之存在,就标明主合同之存在。不过证约好金并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假如合同存在无效或被吊销的事由,交给定金也不能使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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