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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委托物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1:29
在现实生活中托付人处理某些民事活动的时分,就需求签定托付书,托付书要载明两边的权力与职责,托付人与受托人要恪守托付书的约好,被托付人不得损害托付人的利益,那么留置托付物的条件?下面由听讼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留置托付物有哪些条件
托付人不依照约好付出酬劳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托付物能够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许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托付物需具有几个条件:
一、合法占有托付物。
二、托付人没有理由的回绝付出酬劳。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有必要具有托付人如期不予付出酬劳的现实存在。
三、托付合同中没有事前约好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假如托付人与行纪人内行纪合同订立时现已约好,不得将托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托付物,可是,托付人需求供给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托付人向行纪人付出酬劳超过了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限的,应当承当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职责。
依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则,行纪人留置托付物后,现已合理期限的催告,托付人逾期仍不实行的,行纪人就能够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许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假如留置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托付人应付出的酬劳,剩下部分还应当归托付人一切,假如成果不足以付出行纪人的酬劳,行纪人还有权力恳求托付人持续清偿。
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留置托付物有哪些条件”问题进行的回答,留置托付物的条件包含合法占有托付物、托付人没有理由的回绝付出酬劳、托付合同中没有事前约好过不得留置的条款。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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