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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发生费用的重大疾病保险能否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1:19

【案情】
2002年5月6日,某稳妥公司与陆某签订了一份险种为《康宁终身稳妥》的稳妥合同,合同约好:被稳妥人于本合同收效(或最终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度发作并经专科医生清晰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根本稳妥金额的二倍给付严重疾病稳妥金,本合同的严重疾病稳妥金给付职责即行停止……本合同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初度发作严重疾病的,由严重疾病稳妥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稳妥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稳妥单及最近一次稳妥费的交费凭据;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确诊证明(含相关的确诊根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供给的与承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损伤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材料。稳妥金额4万元,稳妥期间终身、交费期间10年,年交稳妥费6720元。稳妥合同收效后,陆某每年按约交纳了稳妥费,至2009年已交费8年。
2006年末,陆某常常感到腹胀、乏力,呈现肝区不适、厌食、发热等症状。2008年,陆某先后屡次到解放军九四医院、江西中医学院隶属医院等医院医治,均被上述医院确诊为患酒精性肝硬化、肝性脑病。因病况危殆,医院屡次下发了病危告诉书,并奉告陆某需进行肝移植手术。
收到病危告诉书后,陆某屡次要求某稳妥公司按规则给付双倍稳妥金额。但该公司以“酒精性肝硬化并肝性脑病”不归于合同约好的“严重疾病”、且患者未进行肝脏移植手术的理由回绝理赔。屡次向某稳妥公司索赔无果后,2009年7月5日,陆某将某稳妥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某稳妥公司付出稳妥金8万元。
【不合】
对没有医治的严重疾病能否理赔的问题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肝脏移植手术虽系稳妥合同约好的“严重疾病”之一,归于理赔规模。但得在被稳妥人陆某进行该手术之后,稳妥公司才有给付稳妥金的责任。现因陆某没有进行肝脏移植手术,稳妥公司能够暂缓理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因合同约好,初度发作并经专科医生清晰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疾病,按根本稳妥金额的二倍给付严重疾病稳妥金,为此,稳妥公司应进行理赔。
【管析】
笔者支撑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首要,在法令适用方面,《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该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稳妥法》第三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则: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本案中,陆某与某稳妥公司缔结的《康宁终身稳妥》中约好:初度发作并经专科医生清晰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根本稳妥金额的二倍给付严重疾病稳妥金,关于此约好中理赔的条件不难了解为只需清晰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疾病,稳妥公司就应按根本稳妥金额的二倍给付严重疾病稳妥金。为此,《康宁终身稳妥》合同中虽未清晰是否应在严重疾病发作医治后仍是在确诊后进行理赔,但根据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解说的规则,某稳妥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其次,在合同约好的条款上约好,本合同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初度发作严重疾病的,由严重疾病稳妥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稳妥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稳妥单及最近一次稳妥费的交费凭据;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确诊证明(含相关的确诊根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供给的与承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损伤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材料。上述约好中没有要求供给发作医治费用的发票,从此也能够看出本合同的约好不是以发作了多少医治费用为核算规范,而是以根本稳妥金额4万元为赔付基数的。为此,本案中,陆某无需在进行手术之后才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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