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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何无需承担雇主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52

【关键字】托付署理联络  雇佣联络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禾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
 原告梁恒之母徐风云原系汉中市中医院员工,2006年4月1日退休。2008年3月3日徐风云以身份证号码为612301550405004向被告嘉禾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恳求并填写了营销人员入司恳求表,营销人员保证书及稳妥署理人王丹、杨嘉签字赞同成为徐风云的担保人的担保书,并于同日向陕西省保监行业协会填写稳妥署理从业人员资历考试报名表及稳妥署理从业资历证书收取托付书,一起交纳了300元入司质保金及50元培训费。2008年3月7日徐风云又以同一身份证号填写了营销人员增员联络承认书,自愿成为王丹的被增员人。2008年4月20日徐风云经过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的稳妥署理从业人员资历考试,获得了保监会发放的稳妥署理人从业人员资历证书。该证书注意事项注明:此证仅证明持证人具有稳妥署理从业人员根本资历,不作为从事稳妥署理事务的执业证件运用。2008年5月8日嘉禾公司培训部告诉徐风云已顺畅经过该公司全省转正培训班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徐风云曾别离于2008年3月7日、2008年3月24日以被告公司稳妥署理人身份为投保人员屈××、徐××办理了稳妥事务,被告公司按稳妥额给徐风云提取了佣钱。2008年6月10日徐风云与被告公司稳妥署理人王丹在联络稳妥事务途中,从王丹电动车后座上坠落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6月11日去逝。花医疗费8445.84元,原、被告就补偿事宜洽谈未果,原告即以雇员危害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梁恒的诉讼恳求。本案诉讼费4820元折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梁恒担负。
上诉人梁恒上诉称:我母亲徐风云被被上诉人公司招募填写的营销人员恳求表等相关文件,未有一词说到我母亲非被上诉人公司招募雇佣而是相等主体之间的托付署理联络。显着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公司并未向徐风云奉告与其联络是托付署理联络,也未奉告徐风云非其公司员工。然徐风云进入公司之初就让其跑事务,在徐风云未获得任何资质前就为之办理了第一笔稳妥事务,而且为此直接付出酬劳,在现实上与徐风云构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联络,并非被上诉人公司的稳妥署理人。综上,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予改判。被上诉人嘉禾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公司答辩称:1、关于上诉人的母亲徐风云与被上诉人公司是什么联络,从咱们所供给的根据能够看出两边是一个托付署理联络,判定确定联络的标准是权利义务,权利义务能够在两边往来中的根据来确定,在一审时咱们供给根据有(营销相关材料,签定的稳妥合同等)能够看出上诉人母亲明知自己是稳妥署理人,被上诉人稳妥公司也将其视为稳妥署理人。2、上诉人以为是雇佣联络,只是是根据被上诉人给其付出了两笔钱,任何有偿的联络都可能有付出费用的成果。上诉人只是根据被上诉人公司其母亲徐风云付出两笔费用就确定是雇佣联络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确定现实清楚判定正确,恳求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本案现实证明上诉人徐风云与被上诉人稳妥公司之间归于相等主体之间托付署理联络,而非雇佣联络。至于上诉人之母徐风云在从事稳妥事务期间做成的稳妥提取的佣钱,是稳妥公司根据两边之间的托付署理联络按稳妥行业的规则付出的酬劳,不能就此阐明两边之间就构成雇佣联络。故此,上诉人提出承认雇佣联络的根据不足,其理由建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审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规则及两边所构成的现实进行审理做出的判定正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子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梁恒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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