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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0:54
合同缔结后,有必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阅,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建造银行。依照法令程序收取建造拨款和借款,进行转帐结算。改动建造工程计划、计划和工艺流程,有必要改变合同或许另行弥补合同的,除通过两边协商一致外,还要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干进行。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主管部门要直接参与检验作业。
法令咨询: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有必要具有什么基本条件?
律师答复:
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现已同意;工程所需的出资和统配物资现已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两边均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两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才能。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作业。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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