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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应该如何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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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应该怎么了解
债务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准则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的权力。我国的代位权准则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力仅限于到期债务,不包括其他权力。
债务人代位权归于债务的对外效能,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代位权是债务的一种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务人都享受此权力。
代位权的行使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说》的规则,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债务人的松懈行为有必要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次债务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尽管没有清晰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到期,可是依据《合同法解说》的规则,债务人在建议代位权时,要求债务人的债务现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所谓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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