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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0:29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两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当地有关法令、法规,两边本着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缔结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运用权,一切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具有法令颁发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则由国家行使的权利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运用权出让规模。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依据详细状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坐落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方位与四至规模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详细状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现已甲、乙两边签字承认。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收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赞同的总体规划是建造___项目。(注:依据详细项目、用处状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动本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和《土地运用条件》,应当获得甲方赞同,并按照有关规则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平等法令效力。乙方赞同按《土地运用条件》运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赞同按合同规则向甲方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两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合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后60日内,付出完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悉数付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乙方补偿因违约形成的丢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付出完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按照规则请求处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获得土地运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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