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6:10关于铁路企业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
劳社部函〔2004〕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局),铁道部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做好铁路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作业,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铁路企业要依照属地办理准则参与工伤保险,履行国家和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方针。铁路运输企业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单位会集参与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所在地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 二、铁路企业要依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承认的铁路职业工伤保险费率,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统筹区域劳作保证部分承认的有关规定进行筹措、运用和办理。 三、铁路企业工伤员工的工伤确认作业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工伤员工的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由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安排担任。 四、《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承认的铁路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归入工伤保险办理。详细归入方法和过程由铁路企业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保证部分洽谈承认。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保证部分要仔细做好铁路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安排施行作业,加强对铁路企业参保作业的辅导和监督,结合铁路职业特色和企业及其员工的散布,拟定办理办法,便利铁路企业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及待遇付出办理。 六、各铁路企业要活跃合作劳作保证部分,一起做好铁路企业参与工伤保险作业。在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劳作保证部分反映,保证该项作业顺利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