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12:34根本案情:
原告任某之母与沈某于2000年成婚,其时年仅12岁的任某遂与母亲一同迁入沈某家中,双组成再婚家庭,沈某有一子沈小某其时15岁。2008年6月沈某因病逝世,沈某逝世后,沈小某建议对产业进行切割,但其以为任某与沈某间没有血缘联系,任某不该享有承继权。两边洽谈未果,任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依法承继沈某的产业。
律师观念:
律师以为任某之母与沈某再婚后,任某一向与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这以后还于2002年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沈家,户籍挂号显现两边为父女联系,且两边共同生活长达9年。共同生活期间任某与沈某一直以父女相等,两人世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抚育联系,任某应归于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依法有权承继沈某的遗产。
法院判定:
法院通过审理,承认任某与沈某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抚育联系,任某归于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依法有权承继沈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