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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作出处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20:46

从2005年1月1日起,未依照规则处理赋闲稳妥挂号的用人单位,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今后参保时,从处理参保的当月起记载实践缴费时刻。这是近来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转发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对不符合收取赋闲稳妥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刻的处理意见》中做出的规则。
已参保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规则应当参保之日前的存续时刻视同缴费,依照规则应当参保之日后存续及新建企业、单位依照实践参保、缴费状况记载缴费时刻。视同缴费与实践缴费兼并为累计缴费时刻。已参保的单位和员工依照规则补缴的赋闲稳妥费,可相应折算缴费时刻。
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员工搬运、赋闲人员未在规则时限内申领赋闲稳妥金或经审阅不符合收取赋闲稳妥金条件的,经办组织为其出具《市县参保人员保存赋闲稳妥费时刻核定单》(以下简称《缴费核定单》)。从头工作并再次参保时,凭《缴费核定单》接续赋闲稳妥联系,原累计缴费时刻与接续后的缴费时刻兼并记载。
2004年12月底曾经,参保员工搬运、赋闲人员未在规则时限内申领赋闲稳妥金或经审阅不符合申领赋闲稳妥金条件的,不再补发《缴费核定单》。从头工作并再次参保,需持个人档案、与原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证明和与新工作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及相关证明资料,到经办组织核实原累计缴费时刻,接续赋闲稳妥联系。(本文中触及时刻的,“曾经”包括当日、当月、当年,“今后”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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