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履行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5:47
待实行不归于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吗,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有哪些呢,关于代实行有哪些其他方面的常识呢,破产待实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呢,待实行合同的含义是什么呢。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一)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许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许财物;
(四)扫除阻碍、恢复原状;
(五)代实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法。
包含代实行,所以待实行归于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延伸常识
破产待实行合同的处理
待实行合同的含义。程序开端前建立的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的商事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持续实行,关系到债款人的持续经营,也关系到债款人的财物价值。在破产情况下,假如答应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债款人现已发作的或预期将会发作的违约为理由回绝实行合同,债款人的经营便或许难以为继,甚至会遭受必定的产业损失。从另一个方面看,鉴于债款人现在的经济状况,有些合同的实行或许成为沉重的担负;有时候为了调整经营方案或许缩小经营规划也需求革除一些合同。假如答应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建议合同实践实行,债款人就或许不堪重负并形成无谓的产业削减。
在破产情况下,关于待实行合同怎么处理,实践上是一个不同方针方针之问的权衡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破产法的方针是将公共方针方针和破产方针置于优先位置。为此,破产法第18条规则了破产恳求受理后管理人对合同持续实行或许革除的权力,一起也规则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无担保情况下的革除权。
管理人的挑选权。管理人对程序开端时已建立但没有实行的合同,有权挑选实行或许回绝实行。假如管理人挑选实行,合同相对人有对待给付的责任。假如管理人回绝实行,相对人仅得以合同不实行所生的补偿恳求作为破产债款在程序中受偿。这是各国共同的规则。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挑选权的规则如下。
(1)挑选权的规模。破产程序开端后,管理人关于契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有决议持续实行或许革除的权力:榜首,为双务合同;第二,为破产恳求受理前建立的合同;第三,两边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的合同。原则上,合同一方现已实行结束,而另一方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的,不适用本条规则。此刻,如享有恳求权的是破产债款人,管理人可以依合同恳求相对人实行债款;如享有恳求权的是相对人,则其只能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款。
(2)挑选权的规模。只能决议合同持续实行或许革除。下列行为不归于管理人挑选权的规模: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持续实行或许革除;延伸挑选权的行使时刻或许指定挑选权的行使条件;在决议持续实行时修正或添加合同条款;在决议持续实行时掠夺相对人按照破产法第18条第2款享有的恳求担保的权力以及与此相关的革除权;在革除合一起革除债款人的违约责任。管理人的此类行为,未经相对人赞同,不发作行使挑选权的效能。此刻管理人被视为未行使挑选权,相对人有权行使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则的催告权及革除权。至于债款人在程序开端前有不实行合同的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建议合同的持续实行或许革除的问题,依据破产法的立法方针和相关条文的文义,答复是必定的。
(3)挑选权的行使和消除。依据破产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则,管理人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享有挑选权。在这2个月期间,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催告后,管理人有30日的答复期间。挑选权行使的方法是意思告诉,即管理人将合同革除或许持续实行的决议奉告相对人。管理人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不行使挑选权的,或许自相对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不答复的,其挑选权消除,合同视为革除。
(4)挑选权的法定性。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待实行合同挑选权是一项法定权力,其意图在于完成公共方针和破产方针以及优先维护大都债款人的利益,所以,当事人不得事先以约好条款加以扫除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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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一)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许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许财物;
(四)扫除阻碍、恢复原状;
(五)代实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法。
包含代实行,所以待实行归于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延伸常识
破产待实行合同的处理
待实行合同的含义。程序开端前建立的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的商事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持续实行,关系到债款人的持续经营,也关系到债款人的财物价值。在破产情况下,假如答应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债款人现已发作的或预期将会发作的违约为理由回绝实行合同,债款人的经营便或许难以为继,甚至会遭受必定的产业损失。从另一个方面看,鉴于债款人现在的经济状况,有些合同的实行或许成为沉重的担负;有时候为了调整经营方案或许缩小经营规划也需求革除一些合同。假如答应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建议合同实践实行,债款人就或许不堪重负并形成无谓的产业削减。
在破产情况下,关于待实行合同怎么处理,实践上是一个不同方针方针之问的权衡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破产法的方针是将公共方针方针和破产方针置于优先位置。为此,破产法第18条规则了破产恳求受理后管理人对合同持续实行或许革除的权力,一起也规则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无担保情况下的革除权。
管理人的挑选权。管理人对程序开端时已建立但没有实行的合同,有权挑选实行或许回绝实行。假如管理人挑选实行,合同相对人有对待给付的责任。假如管理人回绝实行,相对人仅得以合同不实行所生的补偿恳求作为破产债款在程序中受偿。这是各国共同的规则。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挑选权的规则如下。
(1)挑选权的规模。破产程序开端后,管理人关于契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有决议持续实行或许革除的权力:榜首,为双务合同;第二,为破产恳求受理前建立的合同;第三,两边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的合同。原则上,合同一方现已实行结束,而另一方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的,不适用本条规则。此刻,如享有恳求权的是破产债款人,管理人可以依合同恳求相对人实行债款;如享有恳求权的是相对人,则其只能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款。
(2)挑选权的规模。只能决议合同持续实行或许革除。下列行为不归于管理人挑选权的规模: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持续实行或许革除;延伸挑选权的行使时刻或许指定挑选权的行使条件;在决议持续实行时修正或添加合同条款;在决议持续实行时掠夺相对人按照破产法第18条第2款享有的恳求担保的权力以及与此相关的革除权;在革除合一起革除债款人的违约责任。管理人的此类行为,未经相对人赞同,不发作行使挑选权的效能。此刻管理人被视为未行使挑选权,相对人有权行使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则的催告权及革除权。至于债款人在程序开端前有不实行合同的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建议合同的持续实行或许革除的问题,依据破产法的立法方针和相关条文的文义,答复是必定的。
(3)挑选权的行使和消除。依据破产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则,管理人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享有挑选权。在这2个月期间,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催告后,管理人有30日的答复期间。挑选权行使的方法是意思告诉,即管理人将合同革除或许持续实行的决议奉告相对人。管理人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不行使挑选权的,或许自相对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不答复的,其挑选权消除,合同视为革除。
(4)挑选权的法定性。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待实行合同挑选权是一项法定权力,其意图在于完成公共方针和破产方针以及优先维护大都债款人的利益,所以,当事人不得事先以约好条款加以扫除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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