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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海事救助诉讼案审结 常州海事处遭索赔43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21:01

风大浪急中,船员不幸落水,离其不远处的海事艇,因毛病而待检修,艇上人员随即呼叫另一艘艇前来救援,但几回施救均未成功,船员不幸身亡。为了给死去的亲人讨个说法,死者家族将常州海事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海事处补偿其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43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海事救助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子。主审此案的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称,怎么掌握法令意义上的救助,是处理本案的要害之处。法官将其定坐落“具有必定的施救条件、契合客观规律的科学方法”,并据此断案。日前,此案审结,两边均没有提起上诉。
施救困难,船员不幸落水身亡
事发当天下午5点左右,船号为苏常州挂00282号的挂桨机船,由船员高某驾驭,无船员证的洪某和高某某在该船上作业,他们满载购买的80吨黄沙,从长江录安洲夹江航道上游往下流顺水行进中,突遇偏北劲风,当飞行至德胜港海事处码头邻近时,船舶进水淹没。其时,常州海事处的海巡0848号艇因机器毛病正停在码头检修,码头上还停有一艘固定的油趸船。事发时,该船外侧距00282号约20米。
00282号淹没后,船上的三人悉数落水,高某某、高某捉住了船上漂落下来的船篷,洪某则捉住了一块小木板。0848艇上的作业人员见状,当即经过扩音器呼叫指挥落水人员捉住漂浮物,并经过电台向0846号艇呼叫前来救援。但因风波太大,洪某捉住的小木板被风波打掉了。
0846号艇接到呼叫后,当即赶到了事发地现场进行救援,并决议先救时而浮出水面、时而下沉,且手中无物的洪某。可因为其时江面的劲风约有11级,浪高约1米,0846艇不能彻底挨近洪某,作业人员先后扔给他两个救生圈,都因风波太大,洪某没能接住,此后,当作业人员用艇上的竹篙伸向他时,因为其在水中挣扎时间长,已无力捉住竹篙,沉入水中而失踪。5天后,洪某的尸身浮出了水面。
家族索赔,海事被推上被告席
2005年6月9日,洪某的爸爸妈妈和女儿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常州海事处提出了行政补偿申请,要求承认海事处不予施救的行为违法,并给予补偿,但海事处未予答复,也未承认其行为违法。洪某家族遂于2005年8月30日,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补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不能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在当年11月8日裁决驳回申述。11月28日,洪某家族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及顺便行政补偿。
他们以为,事发时,洪某地点的船舶间隔海事船外侧平行相距约20米,但其时海事作业人员见死不救,洪某因体力不支溺水逝世。正是海事处在具有满足的救助时空条件情况下,违背法定职责不予施救的行为,对洪某逝世的结果构成了不作为行政侵权,其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且应当负行政补偿职责。他们要求法院承认海事处不实行维护人身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补偿原告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43万余元。但海事处以为,在洪某的船舶遇险时,他们活跃、精确而及时地实行了法定职责,依法不承当国家补偿职责;船舶淹没、一名船员逝世的原因是受害人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他们依法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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