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5:00
出售侵权仿制品罪是什么
一、概念
出售侵权仿制品罪,是指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侵略别人著作权、专有出书权的文字著作、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著作以及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三、立案规范
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权仿制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没有出售的侵权仿制品货值金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别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略著作权罪侵略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别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略是由不合法仿制、出书或许其他制造行为直接形成的,行为人的出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连续,或许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协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略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仿制品。所谓侵权仿制品,依本条的规则,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答应而仿制发行的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私行出书的别人享有出书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出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出售仅指将侵权仿制品向顾客出卖,非出售盈利行为不能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假如行为人不是出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购自用等,均不契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留意的是,对这儿的“出售”之了解不该过于狭隘,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关于出于盈利意图把侵权仿制品很多租借的也应视为一种“出售”行为,以避免违法分子以此躲避罪责。
行为人出售侵权仿制品还有必要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干构成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略著作权的违法的决议)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精力,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到达上述规范的不能构本钱罪。
侵权仿制品是出售侵权仿制品罪中“出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略别人著作权、专有出书权等合法权利的状况下仿制、出书和制造的,关于出售为《著作权法》所规则的合理规模内运用的著作,如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是否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咱们以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应当留意以下两点:(1)违法所得数额。假如仅为出售少数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可给予行政处分。(2)合法仿制品的性质转化,仿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必定条件的,超出合理运用的规模,合法仿制品的性质发作转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按照《著作权法》,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翻泽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是合法的,但这些著作只能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假如出书发行,则是不合法的,因而超出合理运用规模出售有关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处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施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分金,又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需求留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仿制品制造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假如是侵权仿制品制造者自己施行出售行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造侵权仿制品的行为人一起构成侵略著作权罪而非本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具有盈利意图。这就要求行为人有必要明知是侵权仿制品而仍进行出售的才干构本钱罪。“明知”包含“明知必定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状况,只需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景象的,就可以为其归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避免放纵违法分子。关于“明知”的确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依据全案状况尤其是侵权仿制品的来历途径、行为人进货与出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归纳分析判断。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并不知道归于侵权仿制品而予以出售的,不构本钱罪。
一、概念
出售侵权仿制品罪,是指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侵略别人著作权、专有出书权的文字著作、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著作以及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三、立案规范
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侵权仿制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没有出售的侵权仿制品货值金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别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略著作权罪侵略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别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略是由不合法仿制、出书或许其他制造行为直接形成的,行为人的出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连续,或许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协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略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仿制品。所谓侵权仿制品,依本条的规则,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答应而仿制发行的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私行出书的别人享有出书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出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出售仅指将侵权仿制品向顾客出卖,非出售盈利行为不能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假如行为人不是出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购自用等,均不契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留意的是,对这儿的“出售”之了解不该过于狭隘,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关于出于盈利意图把侵权仿制品很多租借的也应视为一种“出售”行为,以避免违法分子以此躲避罪责。
行为人出售侵权仿制品还有必要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干构成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略著作权的违法的决议)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精力,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到达上述规范的不能构本钱罪。
侵权仿制品是出售侵权仿制品罪中“出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略别人著作权、专有出书权等合法权利的状况下仿制、出书和制造的,关于出售为《著作权法》所规则的合理规模内运用的著作,如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是否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咱们以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应当留意以下两点:(1)违法所得数额。假如仅为出售少数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构成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可给予行政处分。(2)合法仿制品的性质转化,仿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必定条件的,超出合理运用的规模,合法仿制品的性质发作转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按照《著作权法》,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翻泽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是合法的,但这些著作只能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假如出书发行,则是不合法的,因而超出合理运用规模出售有关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出售侵权仿制品罪处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施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分金,又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需求留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仿制品制造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假如是侵权仿制品制造者自己施行出售行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造侵权仿制品的行为人一起构成侵略著作权罪而非本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具有盈利意图。这就要求行为人有必要明知是侵权仿制品而仍进行出售的才干构本钱罪。“明知”包含“明知必定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状况,只需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景象的,就可以为其归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避免放纵违法分子。关于“明知”的确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依据全案状况尤其是侵权仿制品的来历途径、行为人进货与出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归纳分析判断。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并不知道归于侵权仿制品而予以出售的,不构本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