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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2:36

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极限的规则。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则:“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革除处分。”因而,防卫行为有必要没有显着超越必要极限,不然就是防卫过当。其间的“必要极限”,应以阻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规范。至于是否“必需”,则应经过全面剖析案情来判别。
一方面要剖析两边的手法、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在的客观环境和局势。防卫手法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议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取得最随手的东西,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挑选比较平缓的东西。问题在于怎么运用防卫东西,即冲击部位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别防卫人在其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操控防卫强度。
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维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防卫行为所形成的危害结果,即所维护的合法权益与所危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维护细小利益而形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逝世。例如:对争夺一顶帽子的不法侵害,反击几拳夺回帽子就可以了,假如再把争夺者捅上一刀就过当了。
需求留意的是,并非但凡超越必要极限的,都是防卫过当,只要“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危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首要,细微超越必要极限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要在可以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越必要极限时,才或许归于防卫过当。
其次,形成一般危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最终,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极限条件不适用于对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
鉴于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峻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则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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