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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3:0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胶葛办案要件攻略
( 2005 年 3 月 4 日 沪高发民一〔 2005 〕 2 号)
榜首部分 免除婚姻联系的办案要件攻略
榜首条本要件攻略所指的离婚胶葛案子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则,要求免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联系的案子。
第二条免除婚姻联系的建议建立,有必要具有下列要件:(一)婚姻联系合法;(二)契合婚姻法规则的准予免除婚姻联系的要求;(三)不存在法律规则的抗辩事由;(四)不存在免除婚姻联系的阻碍性现实。
[阐明]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力,免除婚姻联系一般须具有下列要件:
1、婚姻联系合法。包含合法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且不归于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状况,以及现实婚姻两种状况。
2、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归纳性地规则了"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范,一起也列举了承认爱情确已决裂的五种景象。只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两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爱情确已决裂。
3、不具有法律规则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则的抗辩事由,恳求方要求免除婚姻联系的建议就不能建立。如现役武士对其非武士爱人离婚的建议,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别景象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建议的抗辩等。
4、不存在免除婚姻联系的阻碍性现实。首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许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阻碍。
第三条婚姻联系当事人提出离婚恳求的,提出离婚恳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联系合法。
[阐明]
婚姻联系合法的根本依据,是两边现已实行了断婚挂号手续。如成婚证、婚姻挂号机关的成婚证明等,在一般状况下便是合法缔成婚姻的依据。
第四条建议免除现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归于现实婚姻;
(二)具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免除理由和现实。
[阐明]
现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比较,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短缺成婚的法定方式要件,即未处理或许合法处理成婚挂号手续;(2)以夫妻名义揭露一起日子,且具有长时间一起日子的意图。这是现实婚姻差异于非婚两性联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即男女两边均无爱人,已达法定婚龄,无制止成婚的景象等。
依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在法令施行前两边已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按现实婚姻处理。现实婚姻经补办挂号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能够行使离婚恳求权。
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现已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法令施行之日为分界点,差异状况别离处理:(1)法令施行前男女两边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可确定具有现实婚姻的效能,不用补办挂号,能够恳求免除婚姻联系;(2)法令施行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应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之后,方可行使离婚恳求权;对拒不补办成婚挂号而坚持"离婚"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现实婚姻联系具有婚姻的效能,当事人两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联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力职责的规则;同居期间的产业处理问题,有约好的从约好;没有约好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产业制的规则。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爱人继承权。
第五条判定准予离婚的,应具有下列要件:(一)爱情确已决裂;(二)经调停无效。
[阐明]
准予离婚的法定规范是:榜首,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根底、婚后爱情、离婚的原因、夫妻联系的现状及有无和洽的或许等方面归纳分析判断。第二,须经法院调停仍无效。关于调停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两边无法到达一起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根本成果。
第六条在审理离婚胶葛中,依据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和资料,能够确定婚姻无效的,法院应承认婚姻无效。
[阐明]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恳求方恳求撤诉的,不予允许。
第七条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承以为无效的理由和现实存在;
(二)恳求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
(三)恳求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阐明]
婚姻法明确规则了两类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一是违反婚姻的本质要件的,包含重婚、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以及未到达法定婚龄等景象;二是违反成婚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恳求承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即在以重婚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状况下,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底层安排;在以重婚以外的其它理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状况下,只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当事人的成婚证书,并将已收效的判定书寄送当地婚姻挂号机关。
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即能够在婚姻两边当事人生计期间,也能够在一方当事人逝世后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婚姻挂号机关和法院能够承认宣告。可是,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如成婚时未到达法定婚龄,恳求宣告无效时现已到达法定婚龄的,不得以此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
第八条恳求吊销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 现存婚姻是因为钳制订立的;
(二) 成婚违反当事人的实在志愿;
(三) 恳求人是拟恳求吊销的婚姻联系一方当事人;
(四)恳求未超出法定期限。
[阐明]
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因钳制而订立的婚姻能够被吊销。因为可吊销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根本准则,不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产业等方面构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志愿而构成的婚姻联系,依法应准予吊销。但可吊销婚姻的吊销权只能由受钳制的当事人自己行使,由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吊销。受钳制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吊销权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应当自康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恳求吊销。
第九条以重婚为由建议免除婚姻联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现实:
(一)当事人原有合法婚姻联系存在;
(二)合法婚姻联系的当事人有重婚的现实。
[阐明]
重婚是指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虽未挂号,但现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违法行为。在因重婚而离婚的胶葛中,不管哪一方提出离婚,无差错方均有权恳求补偿。
第十条以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为由而建议免除婚姻联系的,应当举证证明:
(一)有爱人者与别人婚外同居的现实;
(二)恳求人是免除婚姻联系的适格恳求人。
[阐明]
一般以为,同居是指男女两性的一起寓居、日子。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与重婚的概念有穿插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但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处理婚姻挂号,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重婚则是指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时处理了断婚挂号或对外以夫妻名义日子。
第十一条 以婚姻联系当事人施行家庭暴力而建议免除婚姻联系的,应举证证明:
(一)婚姻联系当事人施行了家庭暴力现实存在;
(二)施暴行为人具有差错;
(三)恳求人是免除婚姻联系的适格恳求人。
[阐明]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钳制、凌辱等手法,危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的人身权力,并构成必定危害结果的行为。在婚姻案子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联系,多为爱人联系,并以家庭居处为特定的行为场所。危害的客体包含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力暴力。片面上行为人存在显着的成心和意图性,一般差错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能够是活跃行为,如殴伤、损伤、绑缚、禁锢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恫吓、要挟、强逼;也能够是消沉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看病等。一起,暴力行为已到达必定程度,构成了必定的损伤结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持、打闹或构成必定结果的家庭胶葛行为之间的重要差异。
第十二条以婚姻联系当事人有优待家庭成员行为而建议免除婚姻联系的,应举证证明婚姻联系当事人有优待家庭成员的现实。
[阐明]
家庭暴力与优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差错程度、外在体现方式及结果上根本一起,但两者仍有差异,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构成必定结果但尚不严峻;而优待是一种结果较为严峻,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
第十三条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建议免除婚姻联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有扔掉他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现实。
[阐明]
遗弃,一般是指婚姻联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对家庭成员,包含对夫或妻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的抚育、育婴、奉养职责,且持续必定的期限的。
第十四条以婚姻联系当事人恶习不改而建议免除婚姻联系的,应举证证明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改正的恶习。
[阐明]
一方具有赌博、吸毒、游手好闲、不实行家庭职责、卖淫嫖娼、酗酒等恶习,虽经亲属、底层调停安排或有关单位劝说、调停、教育仍不改正的,往往使夫妻间产生矛盾,爱情难以维系,夫妻一起日子不能,然后导致夫妻爱情完全决裂。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情节较轻,一向体现尚可的,应促其悔改,争夺和洽。如无差错方对爱情和婚姻已失去决心,确无和洽或许的,应以为离婚的条件已根本成果。
第十五条因分家而建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夫妻两边因爱情不好而分家已满两年;
(二)夫妻联系确无和洽或许。
[阐明]
分家是指夫妻未一起日子,互不实行夫妻之间的权力与职责,夫妻联系已名存实亡。分家的原因有必要是夫妻爱情不好,而不是作业、学习等原因客观上构成夫妻分家,并且分家期限有必要满两年。假如两边因爱情不合分家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停和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洽或许。
第十六条因宣告失踪而建议离婚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已被宣告失踪。
[阐明]
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从爱人一方脱离家庭居处且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依其好坏联系人的恳求,经布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即可宣告失踪人失踪。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不能实行对家庭、子女和爱人的职责,婚姻联系已名存实亡,对其爱人提出的离婚恳求,因为只处理离婚问题,而无法触及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故一般应判定准予离婚。
第十七条依婚姻法对军婚特别维护的规则而对免除婚姻联系的建议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
(一)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武士;
(二)建议免除婚姻联系一方不是现役武士;
(三)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严重差错。
[阐明]
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在武士无严重差错的状况下,非经武士赞同,法院不得判定免除武士婚姻。因而,现役武士能够据此提出不赞同免除婚姻联系的抗辩。在审理此类案子时,法院要考虑下列景象:(1)一方为现役武士,即提出抗辩一方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兵士,包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兵士。在戎行作业未获得军籍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归于此规模;(2)现役武士的爱人提出离婚,是指非武士爱人向现役武士提出离婚,但两边均为现役武士或现役武士向非武士爱人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3)现役武士没有法定的严重差错情节。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是指重婚或与别人婚外同居;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严重差错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行为。
第十八条依婚姻法对女方的特别维护规则而提出不赞同免除婚姻联系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
(一)免除婚姻联系建议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临产或间断妊娠等特定时期内;
(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的状况。
[阐明]
(1) 婚姻法依据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准则,规则对怀孕期间和临产后、堕胎后的妇女,在必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恳求。适用该规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男方提出离婚恳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2)约束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两边自愿离婚的,不受约束;(3)约束的权力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掠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康复;(4)在特别状况下,如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依然能够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两边确有不能持续一起日子的严重、急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构成矛盾激化,乃至危及生命安全。此刻,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可是否准予离婚。仍应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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