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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追尾致重大损失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23:11
驾驶员刘某驾车途中发作追尾致车辆作废,被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他要求单位付出赔偿金。近来,法院判定驳回了他的诉讼恳求。
刘某2006年9月经人介绍到济南某运送公司担任驾驶员。2009年8月26日晚,刘某驾车沿京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进时与同向行进的大卡车追尾相撞,所驾车辆作废。刘某在此次事端中负首要职责。2009年10月30日,运送公司以刘某发作交通事端为由免除了与刘某的劳作合同。2010年2月9日,刘某向济南市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以单位违法免除合同为由,要求运送公司付出赔偿金30000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申述恳求。刘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法院以为:运送公司提交的《车辆安全运转操控办理规则》及《安全出产事端查核规范》中规则,员工发作追尾事端丢失在1万元以上且被确定为首要或悉数职责的,免除劳作合同。因而,运送公司以刘某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自己负首要职责且给公司形成严重丢失为由,免除与刘某的劳作合同并无不当,运送公司的上述行为契合《劳作合同法》第39条的规则。
据此,法院判定:运送公司不予付出刘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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