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承担的广告宣传费在计算所得税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1:14【问题】
我公司近期为拓宽商场,与省内其他3个地市的经销商达成协议,决议采纳特许运营的形式,答应其在当地独家出售我公司品牌的菊花茶饮料,而且发作的广告宣传费悉数由我公司承当。
请问,对为经销商承当的广告宣传费,我公司在核算所得税时该怎么处理?
【回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职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72号)的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采纳特许运营形式的饮料制作企业(不含酒类制作),饮料品牌运用方发作的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30%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间的部分或悉数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作为出售费用据真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在核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运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除掉。饮料品牌持有方或办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独自核算,并将品牌运用方当年出售(经营)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的证明资料专案保存以备查看。
因而,你公司为经销商承当的广告宣传费有必要进行独自核算,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出售费用据实扣除,一起可不作为核算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