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5:47
关于应税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税,怎么计税,何时计税,以及相关事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更是困扰学员的一个难题,听讼网小编结合注税答疑,依照新管帐准则总结如下:
一、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出售的,不管包装物是否独自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其应交纳的消费税均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其间:伴随产品出售且不独自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伴随所出售的产品一同计入“主营事务收入”科目;伴随产品出售但独自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事务收入”科目。
二、租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到期未回收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事务收入” 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包装物已作价伴随产品出售,但为了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科目;包装物逾期未回收时,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经营外收入”科目。
四、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批阅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4]827号)对交税人租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交税的问题从头作出了规则:交税人为出售货品租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不管包装物周转运用的期限长短,只需超越一年以上仍未交还的,均应并入出售额征收税款。
五、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交税问题的告诉》规则,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出产企业出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押金是否返还与管帐上怎么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出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交税问题规则,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出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返还以及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人出售额交税。而对出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则处理。
一般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
例1、2007年甲企业出售应税消费品(非酒类)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回收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涉税处理如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
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
贷:其他事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特别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例2、乙企业2007年3月出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
涉税处理如下:
2007年3月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254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000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90.60 [2000÷1.17×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5000 [20000×20% 10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41.88 [2000÷1.1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341.88
小结:
1、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2、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逾期,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黃酒是从量交税,而非从价交税;而对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
例3、接例2.到2008年4月该包装物押金相关的科目“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367.52元.
保证金到期,因其在计提时已做了涉税处理,现在到期时不再作交税处理,只按余额转账: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367.52
贷:经营外收入 1367.52
解析:1、依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管帐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构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添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管帐准则引进世界管帐准则的一个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差异要害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租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归于日常活动发生的,记入“其他事务收入”科目,逾期未回收没收押金或者是加收的押金都算是罚没收入,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构成的,记入“经营外收入”科目。
2、出售白酒包装物并收取押金,先计入“其他应付款” 科目,消费税和增值税是冲“其他应付款” 科目,最终以净额计入“经营外收入” 科目。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出售的,不管包装物是否独自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其应交纳的消费税均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其间:伴随产品出售且不独自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伴随所出售的产品一同计入“主营事务收入”科目;伴随产品出售但独自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事务收入”科目。
二、租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到期未回收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事务收入” 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包装物已作价伴随产品出售,但为了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科目;包装物逾期未回收时,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经营外收入”科目。
四、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批阅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4]827号)对交税人租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交税的问题从头作出了规则:交税人为出售货品租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不管包装物周转运用的期限长短,只需超越一年以上仍未交还的,均应并入出售额征收税款。
五、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交税问题的告诉》规则,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出产企业出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押金是否返还与管帐上怎么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出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交税问题规则,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出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返还以及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人出售额交税。而对出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则处理。
一般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
例1、2007年甲企业出售应税消费品(非酒类)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回收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涉税处理如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
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
贷:其他事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特别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例2、乙企业2007年3月出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
涉税处理如下:
2007年3月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254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000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90.60 [2000÷1.17×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5000 [20000×20% 10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41.88 [2000÷1.1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341.88
小结:
1、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2、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逾期,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黃酒是从量交税,而非从价交税;而对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
例3、接例2.到2008年4月该包装物押金相关的科目“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367.52元.
保证金到期,因其在计提时已做了涉税处理,现在到期时不再作交税处理,只按余额转账: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367.52
贷:经营外收入 1367.52
解析:1、依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管帐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构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添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管帐准则引进世界管帐准则的一个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差异要害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租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归于日常活动发生的,记入“其他事务收入”科目,逾期未回收没收押金或者是加收的押金都算是罚没收入,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构成的,记入“经营外收入”科目。
2、出售白酒包装物并收取押金,先计入“其他应付款” 科目,消费税和增值税是冲“其他应付款” 科目,最终以净额计入“经营外收入” 科目。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