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4:29
新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翔实至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长时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事例使人难忘。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公司财物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位置,常常自作主张。乙、丙均有定见,但乙并未揭露表明,丙却常常向甲反映定见,甲对丙形象较差。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所以,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可”“整体董事都不会选你,由于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可”,“不可”。丙又问:“分红行不可”甲:“不可,公司需求开展,股东利益要遵守公司利益”。丙要求举行股东会,甲:“你持股份额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本了,不能分红”。想要查账,甲:“保密”。无法,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闭幕公司。但法院以法令没有规则司法闭幕准则而驳回其诉讼恳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维护,首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则:
榜首便是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清晰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力,假如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贰言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抉择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买其股权:
(一)公司接连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接连盈余,而且契合本法规则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兼并、分立、转让首要产业的;
(三)公司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股东会会议通过抉择修正规章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座位保证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份额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时,能够实施累积投票制。这些规则,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用途经。
在长时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事例使人难忘。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公司财物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位置,常常自作主张。乙、丙均有定见,但乙并未揭露表明,丙却常常向甲反映定见,甲对丙形象较差。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所以,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可”“整体董事都不会选你,由于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可”,“不可”。丙又问:“分红行不可”甲:“不可,公司需求开展,股东利益要遵守公司利益”。丙要求举行股东会,甲:“你持股份额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本了,不能分红”。想要查账,甲:“保密”。无法,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闭幕公司。但法院以法令没有规则司法闭幕准则而驳回其诉讼恳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维护,首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则:
榜首便是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清晰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力,假如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贰言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抉择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买其股权:
(一)公司接连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接连盈余,而且契合本法规则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兼并、分立、转让首要产业的;
(三)公司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股东会会议通过抉择修正规章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座位保证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份额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时,能够实施累积投票制。这些规则,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用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