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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财产约定的诉讼时效有分歧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3:27
《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三十一条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核算。但是在一些特别事例中,对婚内产业约好的诉讼时效依然有不合,那么该怎么办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篇关于对婚内产业约好的诉讼时效有不合怎么办的事例,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原告肖男与被告刘女原系夫妻联系。2004年两边达到离婚协议,并就子女、产业及债款作了处理,但未处理离婚挂号。2005年,刘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两边再次签定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未提及产业及债款),并提交法院予以承认,法院制造调解书承认两边离婚。2010年9月,原告肖男申述至法院,恳求对夫妻一同产业及一同债款进行切割。
[不合]
本案是一同一般的离婚后夫妻一同产业切割胶葛案,但因原告是在离婚后的5年之际向法院申述要求切割夫妻一同产业的,使得一同一般的案子便有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榜首种观念以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辨的情况下应驳回申述。离婚后产业胶葛本质是离婚胶葛之连续,仍属离婚胶葛,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一同产业切割的各项规则。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则“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同产业”的规则,原告肖某有权提申述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31条“当事人按照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同产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核算”之规则,原告肖某向人民法院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念相同以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辨的景象下,法院应当驳回申述,只不过根据的法令规则与观念一有所不同。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就本案而言,两边争议的产业(包含活跃产业和消沉产业),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同产业,夫妻任何一方以为产业所有权遭到损害而提申述讼,应归于一般民事侵权之诉。本案中因为两边在2005年离婚时,肖某自始就知道夫妻一同产业,也应该知道离婚时产业如不切割,其对一同产业所享有的所有权将遭到侵略,但其时隔五年之后才提起,明显已超越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未有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间断、中止及延伸的法定事由。故其已损失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权力的胜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维护,应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第三种观念以为,本案两边当事人尽管在离婚时是由法院进行离婚承认,但本质仍是当事人协议离婚,两份离婚协议书尽管签定时刻有先后,但都是当事人其时意思表明,且并不矛盾,能够确定两边在协议时已对一同产业进行了切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第9条“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之规则,但《婚姻法》及其解说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根本准则,应适用其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则,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只不过本案华夏被告两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不存在诈骗、钳制的法定景象,离婚协议不得吊销或改变,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四种观念以为,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也不触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则,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产业(包含活跃产业和消沉产业),一般为夫妻一同产业。因而,假如产业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夫妻两边应当是该产业的共有权人;在协议或诉讼离婚时没有切割时,离婚后的男女两边仍是该产业的一同共有人,只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一同共有人在共有的根底损失或许有严重理由需求切割时能够恳求切割”之规则,此刻的男女两边均可对此一同共有物提出切割的恳求。这一一同共有物的切割恳求权属物权领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剖析]
赞同第四种观念。
本案应作怎么处理及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取决于本案对原告要求对夫妻产业及债款进行切割诉请的定性:若定性为初度切割恳求,本案中的原被告对离婚时未切割的夫妻一同产业系一同共有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一同共有人在共有的根底损失或许有严重理由需求切割时能够恳求切割”之规则,本案原告在两边现已不是夫妻的情况下,能够向法院诉请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同共有之物进行切割,物权法并没有规则该权力行使的时限。一起,根据物权法的根本理论,物权人对其享有物权之客体(如本案中的夫妻一同产业)行使物上恳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若定性为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同产业,则不再是对共有物的切割之诉(既已切割,当然不再是一同共有之物了),而是对从前的一同产业切割协议及相应切割结束的原夫妻一同产业的归属提出异议,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婚姻法及其解说关于婚后夫妻一同产业再次切割之诉的若干诉讼时效规则。仅仅详细根据何种规则、适用何种诉讼时效,应结合本案案情而定。
而区别本案是初度切割之诉仍是再次切割之诉的关键在于对原被告两边于2004年5月所签定的离婚协议效能的确定。若确定离婚协议书有用,则本案属再次切割之诉;若确定无效,则属初度切割之诉。
离婚协议书虽也系两边当事人合意的成果,但其性质却不同于一般的协议,其为达到离婚之意图而存在,应视为一种附收效条件的无名合同,其收效是以两边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经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为条件的。而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则:“当事人达到的以挂号离婚或许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产业切割协议没有收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一同产业进行切割。”该规则承认了夫妻两边以离婚为意图签定的离婚协议书需以离婚为收效要件。据此,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并未持2004年所签的离婚协议到婚姻挂号部分挂号离婚,依法不具有据此切割夫妻一同产业的效能。
综上剖析,本案本质上系一同产业共有人(夫妻一同共有)对一同产业(夫妻一同产业)初度恳求物权切割之诉,系物权胶葛,不触及诉讼时效问题。榜首种观念及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均系过错。因本案的原被告两边是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且之前不存在有用的夫妻一同产业切割协议,不符合婚姻法解说二第9条中关于“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的规则,观念三对本案亦不适用。笔者认同第四种观念,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则的一同共有产业切割恳求权之诉,原告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则对其一同共有物恳求切割以完成其对相应共有物的彻底所有权,该物权的行使是直接的、排他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一起,物权法也没有规则该权力行使的期限,根据“法不制止即自在”的根本私法准则,原告能够随时行使该切割恳求权。因而,原告在婚后5年内这一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力,既不违反物权法等民事法令的规则,也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制止权力乱用等民事法令根本准则,其诉请应得到法令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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