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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9:53
现如今,签定劳作合同越来越重要,但许多人对其不是太注重,因此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其间,劳作合同续签争议怎样处理?对于此问题,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 ,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矩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依据这个协议,劳作者参加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作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当必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作业,并恪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被选用的劳作者作业,依照劳作者供给劳作的数量和质量付出劳作报酬,而且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矩和劳作合同的约好供给必要的劳作条件,确保劳作者享有劳作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力和待遇。
劳作合同续签争议怎样处理:
劳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停止劳作合同,也未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持续在用人单位作业,实际上两边树立了现实劳作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矩,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矩,在上述景象下,“停止”是指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的劳作联系,而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矩,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听讼小编提醒您,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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