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3:02强制办法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选用的程序性办法,它的意图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而它不是对案子现实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最终确认和处理。
(一)强制办法与赏罚
赏罚是国家为赏罚违法而拟定的、由专门的机关对违法分子适用的处分办法。赏罚与强制办法都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都使适用目标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掠夺。但一起,这两者却具有严重不同:
1.适用的意图不同。适用强制办法的意图在于保证侦办、申述和审判的顺利进行,避免违法分子持续违法和损害社会,具有程序上的保证含义;而赏罚则是对已被法院宣判有罪的违法分子的赏罚、教育和改造。
2.适用的目标不同。强制办法适用于未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有罪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而赏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在五种强制办法中,除了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办法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赏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法令依据不同。适用强制办法的依据首要是《刑事诉讼法》;而适用赏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用的时刻不同。强制办法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端到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交给执行前的全过程;而赏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定之后适用。
6.稳定性不同。强制办法适用之后,能够依据案子的实际情况及时改动或吊销;而赏罚一经作出,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动。
(二)强制办法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强制办法与行政处分的差异首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强制办法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保证办法;而行政处分是实体上的行政制裁。
2.适用目标不同。强制办法适用于被追诉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现行犯,而行政处分适用于违背行政法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强制办法由公安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
4.法令依据不同。刑事诉讼强制办法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分首要依据的是行政处分法。
5.稳定性不同。刑事诉讼强制办法依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动或吊销,而行政处分一般不能改动。
(三)强制办法与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则:关于具有下列景象的人,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