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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不能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离职的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3:21
职工与公司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职工免除本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公司,未提早30日,滞后一日按职工一日薪酬规范(依天核算)补偿给公司。后职工未提早30日告诉即离任,公司告职工要求职工按照合同约好补偿,法院能否支撑?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回答。
劳作合同能不能约好职工不提早告诉离任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除违背服务期约好和违背竞业约束约好两种景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假如劳作者未提早30日书面告诉免除劳作合同,滞后一日按劳作者一日薪酬累计补偿其实质是一种违约金,该约好违背法令规则,无效。
事例:
张某2012年10月16日入职摩某尔公司,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期限2012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该劳作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好,张某免除合同应提早30日书面告诉公司,未提早告诉的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薪酬累计补偿公司。2013年4月3日,张某等4人发送邮件要求与北京德某达节能技能有限公司免除劳作联系,之后未上班,北京德某达节能技能有限公司为独立注册的公司法人。摩某尔公司运营北京德某达节能技能有限公司的网站,张某等人误认与北京德某达节能技能有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摩某尔公司供认收到了该邮件,认可张某单独免除了劳作合同。
摩某尔公司向石景山区裁定委提出裁定恳求。恳求:
1、向摩某尔整体职工就密议运营部团体换岗事情抱歉;
2、补偿未提早30日恳求离任的补偿金9000元。
2013年10月8日,石景山区裁定委作出京石劳仲字(2013)第1290号判定书,判定:“驳回摩某尔公司的裁定恳求。”后摩某尔公司对判定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摩某尔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张某于2012年10月16日在摩某尔公司入职担任运营专员,两边签定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作合同,试用期2个月。张某于2013年4月2日忽然宣告离任,然后就不到公司上班。其伙同本部门职工唐某、赵某、刘某换岗到与摩某尔公司有竞赛联系的公司,其离任归于歹意行为,给公司形成了很大的经济丢失,令公司整体职工气愤。根据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好,张某免除本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公司,未提早30日,滞后一日按张某一日薪酬规范(依天核算)补偿给摩某尔公司。根据以上理由摩某尔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恳求:1、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裁定委)作出的关于不支撑摩某尔公司要求张某未按劳作合同约好辞去职务补偿的判定不服,承认张某联合本部门职工换岗属恶性行为;2、要求张某向摩某尔公司付出未提早30日提出离任恳求的罚金8000元。
张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张某赞同裁定判定书,恳求法院驳回摩某尔公司的一切不妥恳求,诉讼费用由摩某尔公司担负。
一审法院以为: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作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的约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应属无效约好,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则“劳作者违背本法规则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职责或许竞业约束,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张某尽管未提早30日告诉免除劳作合同,但因摩某尔公司未提交根据证明因张某的该行为所遭受到的直接经济丢失,故其恳求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撑。摩某尔公司要求承认张某联合本部门职工换岗属恶性行为的恳求,不归于劳作争议审理规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则,判定驳回摩某尔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之诉讼。
摩某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中院提起上诉,恳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判定,改判张某向摩某尔公司付出未提早30日提出离任恳求的罚金8000元。其上诉理由是:张某于2013年4月2日忽然宣告离任后就不再到公司上班,根据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第二十一条,其应当就未提早30日提出离任补偿摩某尔公司8000元。
张某答辩称:赞同一审判定,恳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除违背服务期约好和违背竞业约束约好两种景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本案中,尽管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假如张某未提早30日书面告诉免除劳作合同应当付出相应的违约金,可是该约好违背上述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劳作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故摩某尔公司与张某劳作合同中的上述约好归于无效约好。现摩某尔公司根据该约好要求张某付出相应的未提早30日提出离任的罚款8000元,该诉讼恳求缺少根据,本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一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保持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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