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特殊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7:27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别侵权行为。尽管法令对特别侵权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杂乱状况,不属于特别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不属于特别侵权的行为有哪些”以及相关内容。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
在民法理论上,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别侵权行为两大根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差错直接致人危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职责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成心损坏别人产业,成心危害别人身体等。
二、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状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有必要具有的要素。只需一起具有这些要素,侵权行为才干建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加害行为、有危害现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别人的民事权利遭到危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危害现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络,亦即民事危害现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形成。没有加害行为,危害就无从发作。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令点评的行为,对其确认朴实根据该行为所形成的民事危害成果。从体现方法上看,加害行为可所以作为,也可所以不作为,但以作为的方法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职责为条件。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法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行精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仍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危害的行为作了法令评判。现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令评判并无必要,由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才是对致人危害行为进行法令评判的当地。在这里,只需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危害现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危害现实,是指因必定的行为或事情对别人的产业或人身形成的晦气影响。危害现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危害现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危害补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现实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危害系合法权益受危害所形成的;二是危害具有可弥补性,即所受危害可经过必定的方法进行弥补;三是危害的确认性,即危害现实的确发作,并可经过必定的方法衡量其巨细和程度。
危害现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产业危害、人身损伤和精力危害三种。
产业危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产业权利施加危害所形成的经济丢失。如毁人房子,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遭到危害。产业危害包含直接危害和直接危害,直接危害是既得利益的危害,如车辆被盗;直接危害是可得利益的危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经营收入的削减。
人身损伤,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危害所形成的人身上的危害。人身损伤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危害自然人的人身所形成,详细包含生命的危害、身体的危害、健康的危害三种状况。一起,对自然人人身的危害往往也会导致其产业的丢失。如损伤别人身体致其付出医疗费和收入的削减等。
精力危害又称无形危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品格受损或人身损伤而导致的精力痛苦。如声誉受不法危害、隐私被别人不法发表、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力痛苦。与其他危害不同的是,精力危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需在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干构成。假如加害人有加害行为,别人也有民事权益受危害的现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而,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络,即一种现象在必定条件下必定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作,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成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络,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危害现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景象。例如,甲成心损伤乙的身体,直接形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成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杂乱,有许多不同的体现方法。其详细体现方法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危害成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略;(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危害成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危害成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杂乱。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职责的确认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望而知;有些则较为杂乱,难以确认,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有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需内行为人具有片面上的差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干构成。
差错,是行为人决议其举动的一种心思状况。行为人是否有差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确认。民法理论对何为差错尚无清晰的界定,关于差错的确认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差错也包含成心和过错两种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危害别人民事权利的成果,而且期望或听任该成果发作的,为成心。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作伤人或死人的成果,依然用刀去刺人,成果导致别人受伤的,就为成心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危害别人的民事权利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尽管现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成果导致别人的民事权利遭到危害的,为过错。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留意职责而定。对行为人留意职责的确认,应依据详细的时刻、地址和条件等多种要素归纳进行。
三、特别侵权职责的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胶葛;
2、雇员受害补偿胶葛;
3、雇仆人危害补偿胶葛;
4、产品职责胶葛;
5、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胶葛;
6、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胶葛;
7、地上(公共场所)施工危害补偿胶葛;
8、建筑物、放置物、悬挂物塌落危害补偿胶葛;
9、堆积物品坍毁危害补偿胶葛;
10、动物致人危害补偿胶葛;
11、驻特别行政区武士履行职务侵权胶葛;
12、防卫过当危害补偿胶葛;
13、紧迫避险危害补偿胶葛;
14、危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胶葛。
15、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形成危害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给出的不属于特别侵权的行为的相关内容,一般侵权不同于特别侵权,在承当举证职责上与特别侵权有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假如遇到一般侵权的相关问题,您能够咨询一下听讼网的相关专业律师,实在保证自己的利益。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
在民法理论上,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别侵权行为两大根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差错直接致人危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职责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成心损坏别人产业,成心危害别人身体等。
二、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状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有必要具有的要素。只需一起具有这些要素,侵权行为才干建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加害行为、有危害现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别人的民事权利遭到危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危害现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络,亦即民事危害现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形成。没有加害行为,危害就无从发作。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令点评的行为,对其确认朴实根据该行为所形成的民事危害成果。从体现方法上看,加害行为可所以作为,也可所以不作为,但以作为的方法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职责为条件。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法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行精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仍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危害的行为作了法令评判。现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令评判并无必要,由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才是对致人危害行为进行法令评判的当地。在这里,只需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危害现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危害现实,是指因必定的行为或事情对别人的产业或人身形成的晦气影响。危害现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危害现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危害补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现实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危害系合法权益受危害所形成的;二是危害具有可弥补性,即所受危害可经过必定的方法进行弥补;三是危害的确认性,即危害现实的确发作,并可经过必定的方法衡量其巨细和程度。
危害现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产业危害、人身损伤和精力危害三种。
产业危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产业权利施加危害所形成的经济丢失。如毁人房子,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遭到危害。产业危害包含直接危害和直接危害,直接危害是既得利益的危害,如车辆被盗;直接危害是可得利益的危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经营收入的削减。
人身损伤,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危害所形成的人身上的危害。人身损伤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危害自然人的人身所形成,详细包含生命的危害、身体的危害、健康的危害三种状况。一起,对自然人人身的危害往往也会导致其产业的丢失。如损伤别人身体致其付出医疗费和收入的削减等。
精力危害又称无形危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品格受损或人身损伤而导致的精力痛苦。如声誉受不法危害、隐私被别人不法发表、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力痛苦。与其他危害不同的是,精力危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需在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干构成。假如加害人有加害行为,别人也有民事权益受危害的现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而,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络,即一种现象在必定条件下必定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作,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成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络,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危害现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景象。例如,甲成心损伤乙的身体,直接形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成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杂乱,有许多不同的体现方法。其详细体现方法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危害成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略;(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危害成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危害成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杂乱。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职责的确认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望而知;有些则较为杂乱,难以确认,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有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需内行为人具有片面上的差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干构成。
差错,是行为人决议其举动的一种心思状况。行为人是否有差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确认。民法理论对何为差错尚无清晰的界定,关于差错的确认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差错也包含成心和过错两种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危害别人民事权利的成果,而且期望或听任该成果发作的,为成心。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作伤人或死人的成果,依然用刀去刺人,成果导致别人受伤的,就为成心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危害别人的民事权利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尽管现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成果导致别人的民事权利遭到危害的,为过错。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留意职责而定。对行为人留意职责的确认,应依据详细的时刻、地址和条件等多种要素归纳进行。
三、特别侵权职责的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胶葛;
2、雇员受害补偿胶葛;
3、雇仆人危害补偿胶葛;
4、产品职责胶葛;
5、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胶葛;
6、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胶葛;
7、地上(公共场所)施工危害补偿胶葛;
8、建筑物、放置物、悬挂物塌落危害补偿胶葛;
9、堆积物品坍毁危害补偿胶葛;
10、动物致人危害补偿胶葛;
11、驻特别行政区武士履行职务侵权胶葛;
12、防卫过当危害补偿胶葛;
13、紧迫避险危害补偿胶葛;
14、危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胶葛。
15、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形成危害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给出的不属于特别侵权的行为的相关内容,一般侵权不同于特别侵权,在承当举证职责上与特别侵权有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假如遇到一般侵权的相关问题,您能够咨询一下听讼网的相关专业律师,实在保证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