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问题问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5:34问: 74年我爷爷把自有房子一间经过民间生意协议转让给李某。(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中我奶奶与我父亲充任知见人,我父亲71年就患精神疾病,有厦门市仙岳医院病例为证)
(2)75年李某又以相同的方法将该房转让给王某。(相同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手续。)
(3)2004年原告把我与李某告上法院.恳求法院承认两份生意协议有用;房子产权归原告一切。本年一审法院以《民法通则》第72条规则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
(4)在2004年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我从未见过以上两份生意协议,原告在此之前也从未跟我建议过该房子的一切权问题(原告称在购买该房子就入住至今)
(5)现该诉争房子的一切权依然登记在我爷爷名下,自己及家人一直在向房管部分及原告建议该房子一切权。有81年至94年向房管局交纳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完税凭据以及88年向房管局请求旧证换发新证(双登)的凭据和该房子的一切权证书复印证(原件88年换证时向厦门市土房局递送)
现急需律师帮我回答以下疑问:
( 1)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时是否超越法定的诉讼时效?
(2)《民法通则》第72条之规则是规则动产仍是不动产?不动产一切权搬运法令是否有另行规则?
(3)本案中我父亲是精神病人却充任生意协议的见证人之一在法令上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该生意协议是否完好有用并契合法令规则?
(4)本案中我奶奶是该房子的共有权人,在生意协议中充任见证人而不是出让人之一该协议是否有用?
(5)70年代的法令是否答应私买私卖私有房子?
回答: 我个人认为,作为房产的确权胶葛,本案不应当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来讲,诉讼时效是针对债务来讲,而房产一切权是物权,没有时效问题。《民法通则》72条中关于产业一切权的获得的规则,包含动产和不动产。你的父亲其时是精神病人,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不发生效能,可是作为你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的爷爷和奶奶都在协议上签名,所以仅仅以见证人之一是精神病人是很难否定合同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