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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研究 (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1:19

3.土地承承继揽规模界定欠科学
土地承揽承继准则,依据承揽办法的不同,对承揽土地规模有着不同的规则。在“家庭承揽办法”中,只规则林地能够承承继揽,其他用地没有规则能够承承继揽。呈现此种状况的原因,或许是立法时以为农作物与林木生长期不同而作出的差异规则。虽然是此意图,但对建立一种准则而言,这样有不同的规则是没有实际意义及欠科学的。咱们知道,农作物用地与林业用地仅仅是林木成用期与农作物成熟期不同及法令设定的承揽期不同罢了,关于是否需求承继而言,无实质之别。
在“其他办法承揽”中,如投标、拍卖、揭露洽谈取得承揽权的承揽,清晰了不管是做何用处的土地,都可承承继揽。与“家庭承揽办法”的承揽比较,明显存在不平等、不合理之处。
应该清晰:首要,不管承揽什么土地,承揽物都是土地这一大规模的标的物。承揽土地的不同,不应是建立是否需求承继准则的条件;二是家庭承揽与其他办法承揽,仅仅取得承揽权办法的差异,意图同样是取得土地承揽权。不应以承揽办法的不同而建立或不建立承继准则;三是稳固安稳乡村土地承揽责任制,用承承继揽办法以外的办法,即不实施承承继揽而建立一种新式的科学办法,仍能起到安稳和稳固承揽准则的作用和作用。
三、土地承揽承继法令的完善
土地承承继揽问题,在乡村现已成为一个亟待完善的杰出问题。因为,我国乡村土地承揽准则现已实施近30年,跟着时刻的连续,承揽主体现已逐渐改变,并且人口逐渐增多,土地资源逐渐削减,触及承揽承继的胶葛越来越多。
我国物权法对乡村土地“承揽权承继”问题没作清晰规则,只在第一百三十一条“默许式”地规则“乡村土地承揽法等法令还有规则的,依照规则”。因为乡村土地承揽法对承承继揽标准自身存在不科学、不便于操作履行的现象,因此,土地承揽准则的承承继揽问题在物权法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科学界定和处理,这无疑是一大惋惜。
乡村改革成功的实践证明,实施土地承揽准则,是一项卓有成效,顺民意、合民意的极好准则。在立法或完善法令准则中,应该一直坚持稳固和安稳土地承揽制这一条件。而假如依照现行法令规则,承揽人逝世,“承继人”能够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话,无疑只需归于承继法规则次序之内的承继人,不管是何种身份、哪个地域的人,都能够持续承揽。这对乡村土地的办理,便利农人出产都是晦气的。因此,“承承继揽”规则应予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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