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2:55
【商事裁定】论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
商事裁定程序何时开端,是一个既关乎当事人裁定程序权更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问题。本文以为,应从表现和发挥商事裁定优势的视点动身,结合不同类型商事裁定即暂时裁定和安排裁定的实践,对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作出合理的规矩,以保证和催促当事人充沛享有并有用行使其裁定权然后保护其本身的合法权益。
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即商事裁定安排或商事裁定庭就当事人提交的商事争议进行处理之程序的发动。能否从表现和发挥商事裁定优势的视点动身,结合不同类型商事裁定即暂时裁定和安排裁定的实践,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作出合理的规矩,关于保证和催促当事人充沛享有并有用行使其裁定权以及经过裁定保护其本身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本文拟结合有关商事裁定的国内立法、世界立法和裁定规矩中的规矩,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有关问题作一讨论,并在剖析我国现行裁定准则中相关规矩的基础上,提出修正和完善的主张。
一、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
关于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各有关商事裁定的国内立法、世界立法以及裁定规矩一般都作出了清晰的规矩,但不尽相同。
(一)有关的国内立法、世界立法及裁定规矩中的规矩
1.商事裁定程序依当事人约好的时刻开端
商事裁定的首要准则是意思自治准则,因而关于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亦可由当事人洽谈约好。许多商事裁定立法在此问题上,都确立了首要遵照当事人约好的准则。例如,英国《1996年裁定法》第14条第1款即规矩:“当事人能够自在约好裁定程序何时被视为开端。” 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亦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才依法令的规矩来确认。还有一些商事裁定立法中也都含有“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之类的措词,以清晰在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作出约好的权力。
2.商事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
在当事人没有就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作出约好的情况下,各国采纳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假如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好,则商事裁定程序视为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例如,英国《1996年裁定法》第14条第2款至第5款即规矩,假如当事人之间无约好,则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适用以下规矩:(1)如裁定协议中已录用或选定裁定员,关于某事项的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告诉,要求其将该事项提交现已录用或选定的裁定员开端;(2)如裁定员需由当事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告诉,要求其指定裁定员或附和就该事项对裁定员作出的指守时开端;(3)如裁定员需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该人宣布书面告诉,恳求其就该事项指定裁定员时开端。2000年香港《裁定(修订)法令》第二部第31条第1款亦规矩:“裁定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达告诉书,要求他或他们委任或附和委任一名裁定员时,裁定即当作打开;如裁定协议规矩争议须提交予协议中所提名或指定的人,则在裁定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达告诉书,要求他或他们将争议呈交该被提名或指定的人时,裁定即当作打开。”
3.商事裁定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
现在,许多商事裁定立法和商事裁定规矩都规矩,商事裁定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例如,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有关特定争议的裁定程序应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要求将该争议提交裁定的恳求之日起开端。”瑞典《1999裁定法》第19条亦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裁定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申述方当事人提出的裁定恳求之日开端。1985年《联合国世界商事裁定演示法》第21条则规矩:“除非当事各方还有约好,特定争议的裁定程序,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将该争议提交裁定的恳求之日开端。”1976年《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裁定规矩》在第3条第2款亦作出了相似的规矩:“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书之日起,裁定程序应以为即已开端。”此外,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选用上述规范来确认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的。 1998年台湾《裁定法》第18条规矩:“当事人将争议事情提付裁定,应以书面告诉相对人。争议事情之裁定程序,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自相对人收受提付裁定之告诉时开端。前项景象,相对人有大都而别离收受告诉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为准。”美国不只相同选用了上述规范来确认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并且还就有关告诉的送达方法作出了清晰的规矩。2000年美国《一致裁定法》第9条第1款规矩:“或人以两边约好的方法向裁定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送达经记载的告诉,或如无此约好,则以所要求和获得的经证明的邮件或挂号信、送达回证的方法,或以开端民事诉讼认可的方法送达,则裁定程序开端。”
4.商事裁定程序自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开端
许多商事裁定安排的裁定规矩都规矩,商事裁定程序自该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开端。例如,1998年《斯德哥尔摩商会加快裁定规矩》第5条规矩:“裁定因恳求人向裁定院提交裁定恳求书而开端。”1998年《世界商会裁定规矩》第4条第2款规矩:“秘书处收到恳求书的日期在任何含义上均被视为开端裁定程序的日期。”1997年《美国裁定协会世界裁定规矩》第2条第2款规矩:“自AAA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裁定程序即被视为开端。”1998年《伦敦世界裁定院裁定规矩》第1条第2款规矩:“挂号员收到恳求书之日应视为开端裁定之日。”可是结合该条第1款第6项的规矩,假如当事人未依照裁定费用表预缴费用,则视为挂号员没有收到恳求书,商事裁定程序亦未曾开端。此外,1997年《日本商事裁定协会商事裁定规矩》、1997年《新加坡世界裁定中心裁定规矩》、1998年《德国裁定协会裁定规矩》、1998年《荷兰裁定协会裁定规矩》、1998年《印度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安排网上加快裁定规矩》等都作出了相似的规矩。
(二)剖析和点评
从上述来看,尽管各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矩不尽相同,但其实不同并不大。首要,各有关商事裁定立法大都依据商事裁定的首要准则——意思自治准则,规矩答应当事人就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作出约好或达成协议。这不只使当事人的志愿得到了充沛的尊重和满意,使商事裁定程序自主性的优势得到了充沛的表现和发挥,更使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确认变得简略而清晰。其次,商事裁定程序无论是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仍是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其实都差不多。由于这两者都是以两边当事人之间施行的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有关预备行为,亦即开端实行他们之间商事裁定协议的有关行为,来作为确认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告诉的时刻,其实也是另一方当事人(一般便是被诉方当事人)接到这种告诉的时刻。
以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作为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一般是安排裁定中采纳的做法。一般,假如当事人已在商事裁定协议中约好了一个商事裁定安排,那么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该商事裁定安排提出裁定恳求或递送裁定恳求书,即为该当事人实行其商事裁定协议以发动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总归,与暂时裁定相同,安排裁定中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或发动,也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志愿和行为。由于,归根到底,当事人才是商事裁定程序的主人。不过,需指出的是,有的商事裁定安排规矩,假如当事人未按其规矩预缴裁定费,则视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裁定恳求书,商事裁定程序也视为未曾开端。应该说,从保护商事裁定安排的日常办理和经济利益动身,关于这种规矩也无可厚非。但从今日支撑和鼓舞商事裁定开展的世界大趋势来看,这种规矩明显有些不太合拍。其实,商事裁定安排无妨将当事人交纳裁定费的时刻推后到判决作出之后、告诉当事人收取判决书之时,若当事人回绝交纳裁定费,即可拘留判决书直至经过诉讼途径进行追偿,而完全不必将裁定费的交纳同商事裁定程序的正常开端混杂在一起,由于后者是触及当事人能否经过商事裁定处理其争议的重大问题。
二、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含义
确认商事裁定程序何时开端,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首要,可据以判别商事裁定的提起是否超越时效,然后催促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提请商事裁定,有用地开端商事裁定程序;其二,可据以确认有关利息能否得到追偿。
(一)催促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开端商事裁定程序
(二)剖析和点评
从上述来看,尽管各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矩不尽相同,但其实不同并不大。首要,各有关商事裁定立法大都依据商事裁定的首要准则——意思自治准则,规矩答应当事人就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作出约好或达成协议。这不只使当事人的志愿得到了充沛的尊重和满意,使商事裁定程序自主性的优势得到了充沛的表现和发挥,更使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确认变得简略而清晰。其次,商事裁定程序无论是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仍是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其实都差不多。由于这两者都是以两边当事人之间施行的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有关预备行为,亦即开端实行他们之间商事裁定协议的有关行为,来作为确认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告诉的时刻,其实也是另一方当事人(一般便是被诉方当事人)接到这种告诉的时刻。
以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作为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一般是安排裁定中采纳的做法。一般,假如当事人已在商事裁定协议中约好了一个商事裁定安排,那么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该商事裁定安排提出裁定恳求或递送裁定恳求书,即为该当事人实行其商事裁定协议以发动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总归,与暂时裁定相同,安排裁定中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或发动,也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志愿和行为。由于,归根到底,当事人才是商事裁定程序的主人。不过,需指出的是,有的商事裁定安排规矩,假如当事人未按其规矩预缴裁定费,则视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裁定恳求书,商事裁定程序也视为未曾开端。应该说,从保护商事裁定安排的日常办理和经济利益动身,关于这种规矩也无可厚非。但从今日支撑和鼓舞商事裁定开展的世界大趋势来看,这种规矩明显有些不太合拍。其实,商事裁定安排无妨将当事人交纳裁定费的时刻推后到判决作出之后、告诉当事人收取判决书之时,若当事人回绝交纳裁定费,即可拘留判决书直至经过诉讼途径进行追偿,而完全不必将裁定费的交纳同商事裁定程序的正常开端混杂在一起,由于后者是触及当事人能否经过商事裁定处理其争议的重大问题。
应该说,在商事裁定实践中,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不只关于是否挑选商事裁定,决议权在当事人;关于何时发动商事裁定程序,决议权亦在当事人。因而,只需当事人开端实行其商事裁定协议,即依据协议施行了提出裁定恳求的行为,商事裁定程序就实践上现已被发动,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与当事人对商事裁定协议的实行无疑应是同步的。至于商事裁定安排是否予以受理,商事裁定庭是否组成建立等等,都应归于商事裁定程序开端今后继续进行的过程或程序。并且,假如商事裁定程序要比及商事裁定安排决议受理之后才为开端,也不利于当事人经过自己的行为及时开端商事裁定程序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当事人提出裁定恳求至商事裁定安排作出受理决议之间一直存在一个时刻差,在这个时刻差里一旦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将完全失掉经过商事裁定处理争议的时机,当事人的裁定希望也就随之失败。
商事裁定程序何时开端,是一个既关乎当事人裁定程序权更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问题。本文以为,应从表现和发挥商事裁定优势的视点动身,结合不同类型商事裁定即暂时裁定和安排裁定的实践,对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作出合理的规矩,以保证和催促当事人充沛享有并有用行使其裁定权然后保护其本身的合法权益。
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即商事裁定安排或商事裁定庭就当事人提交的商事争议进行处理之程序的发动。能否从表现和发挥商事裁定优势的视点动身,结合不同类型商事裁定即暂时裁定和安排裁定的实践,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作出合理的规矩,关于保证和催促当事人充沛享有并有用行使其裁定权以及经过裁定保护其本身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本文拟结合有关商事裁定的国内立法、世界立法和裁定规矩中的规矩,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有关问题作一讨论,并在剖析我国现行裁定准则中相关规矩的基础上,提出修正和完善的主张。
一、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
关于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各有关商事裁定的国内立法、世界立法以及裁定规矩一般都作出了清晰的规矩,但不尽相同。
(一)有关的国内立法、世界立法及裁定规矩中的规矩
1.商事裁定程序依当事人约好的时刻开端
商事裁定的首要准则是意思自治准则,因而关于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亦可由当事人洽谈约好。许多商事裁定立法在此问题上,都确立了首要遵照当事人约好的准则。例如,英国《1996年裁定法》第14条第1款即规矩:“当事人能够自在约好裁定程序何时被视为开端。” 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亦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才依法令的规矩来确认。还有一些商事裁定立法中也都含有“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之类的措词,以清晰在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作出约好的权力。
2.商事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
在当事人没有就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作出约好的情况下,各国采纳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假如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好,则商事裁定程序视为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例如,英国《1996年裁定法》第14条第2款至第5款即规矩,假如当事人之间无约好,则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适用以下规矩:(1)如裁定协议中已录用或选定裁定员,关于某事项的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告诉,要求其将该事项提交现已录用或选定的裁定员开端;(2)如裁定员需由当事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告诉,要求其指定裁定员或附和就该事项对裁定员作出的指守时开端;(3)如裁定员需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裁定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该人宣布书面告诉,恳求其就该事项指定裁定员时开端。2000年香港《裁定(修订)法令》第二部第31条第1款亦规矩:“裁定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达告诉书,要求他或他们委任或附和委任一名裁定员时,裁定即当作打开;如裁定协议规矩争议须提交予协议中所提名或指定的人,则在裁定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达告诉书,要求他或他们将争议呈交该被提名或指定的人时,裁定即当作打开。”
3.商事裁定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
现在,许多商事裁定立法和商事裁定规矩都规矩,商事裁定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例如,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有关特定争议的裁定程序应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要求将该争议提交裁定的恳求之日起开端。”瑞典《1999裁定法》第19条亦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裁定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申述方当事人提出的裁定恳求之日开端。1985年《联合国世界商事裁定演示法》第21条则规矩:“除非当事各方还有约好,特定争议的裁定程序,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将该争议提交裁定的恳求之日开端。”1976年《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裁定规矩》在第3条第2款亦作出了相似的规矩:“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书之日起,裁定程序应以为即已开端。”此外,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选用上述规范来确认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的。 1998年台湾《裁定法》第18条规矩:“当事人将争议事情提付裁定,应以书面告诉相对人。争议事情之裁定程序,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自相对人收受提付裁定之告诉时开端。前项景象,相对人有大都而别离收受告诉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为准。”美国不只相同选用了上述规范来确认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并且还就有关告诉的送达方法作出了清晰的规矩。2000年美国《一致裁定法》第9条第1款规矩:“或人以两边约好的方法向裁定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送达经记载的告诉,或如无此约好,则以所要求和获得的经证明的邮件或挂号信、送达回证的方法,或以开端民事诉讼认可的方法送达,则裁定程序开端。”
4.商事裁定程序自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开端
许多商事裁定安排的裁定规矩都规矩,商事裁定程序自该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开端。例如,1998年《斯德哥尔摩商会加快裁定规矩》第5条规矩:“裁定因恳求人向裁定院提交裁定恳求书而开端。”1998年《世界商会裁定规矩》第4条第2款规矩:“秘书处收到恳求书的日期在任何含义上均被视为开端裁定程序的日期。”1997年《美国裁定协会世界裁定规矩》第2条第2款规矩:“自AAA收到裁定告诉之日起,裁定程序即被视为开端。”1998年《伦敦世界裁定院裁定规矩》第1条第2款规矩:“挂号员收到恳求书之日应视为开端裁定之日。”可是结合该条第1款第6项的规矩,假如当事人未依照裁定费用表预缴费用,则视为挂号员没有收到恳求书,商事裁定程序亦未曾开端。此外,1997年《日本商事裁定协会商事裁定规矩》、1997年《新加坡世界裁定中心裁定规矩》、1998年《德国裁定协会裁定规矩》、1998年《荷兰裁定协会裁定规矩》、1998年《印度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安排网上加快裁定规矩》等都作出了相似的规矩。
(二)剖析和点评
从上述来看,尽管各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矩不尽相同,但其实不同并不大。首要,各有关商事裁定立法大都依据商事裁定的首要准则——意思自治准则,规矩答应当事人就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作出约好或达成协议。这不只使当事人的志愿得到了充沛的尊重和满意,使商事裁定程序自主性的优势得到了充沛的表现和发挥,更使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确认变得简略而清晰。其次,商事裁定程序无论是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仍是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其实都差不多。由于这两者都是以两边当事人之间施行的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有关预备行为,亦即开端实行他们之间商事裁定协议的有关行为,来作为确认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告诉的时刻,其实也是另一方当事人(一般便是被诉方当事人)接到这种告诉的时刻。
以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作为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一般是安排裁定中采纳的做法。一般,假如当事人已在商事裁定协议中约好了一个商事裁定安排,那么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该商事裁定安排提出裁定恳求或递送裁定恳求书,即为该当事人实行其商事裁定协议以发动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总归,与暂时裁定相同,安排裁定中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或发动,也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志愿和行为。由于,归根到底,当事人才是商事裁定程序的主人。不过,需指出的是,有的商事裁定安排规矩,假如当事人未按其规矩预缴裁定费,则视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裁定恳求书,商事裁定程序也视为未曾开端。应该说,从保护商事裁定安排的日常办理和经济利益动身,关于这种规矩也无可厚非。但从今日支撑和鼓舞商事裁定开展的世界大趋势来看,这种规矩明显有些不太合拍。其实,商事裁定安排无妨将当事人交纳裁定费的时刻推后到判决作出之后、告诉当事人收取判决书之时,若当事人回绝交纳裁定费,即可拘留判决书直至经过诉讼途径进行追偿,而完全不必将裁定费的交纳同商事裁定程序的正常开端混杂在一起,由于后者是触及当事人能否经过商事裁定处理其争议的重大问题。
二、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含义
确认商事裁定程序何时开端,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首要,可据以判别商事裁定的提起是否超越时效,然后催促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提请商事裁定,有用地开端商事裁定程序;其二,可据以确认有关利息能否得到追偿。
(一)催促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开端商事裁定程序
(二)剖析和点评
从上述来看,尽管各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矩不尽相同,但其实不同并不大。首要,各有关商事裁定立法大都依据商事裁定的首要准则——意思自治准则,规矩答应当事人就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作出约好或达成协议。这不只使当事人的志愿得到了充沛的尊重和满意,使商事裁定程序自主性的优势得到了充沛的表现和发挥,更使对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确认变得简略而清晰。其次,商事裁定程序无论是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裁定员的书面告诉之日开端,仍是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裁定告诉之日开端,其实都差不多。由于这两者都是以两边当事人之间施行的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有关预备行为,亦即开端实行他们之间商事裁定协议的有关行为,来作为确认商事裁定程序开端时刻的规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将争议提交商事裁定的告诉的时刻,其实也是另一方当事人(一般便是被诉方当事人)接到这种告诉的时刻。
以商事裁定安排收到裁定恳求之日作为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刻,一般是安排裁定中采纳的做法。一般,假如当事人已在商事裁定协议中约好了一个商事裁定安排,那么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该商事裁定安排提出裁定恳求或递送裁定恳求书,即为该当事人实行其商事裁定协议以发动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总归,与暂时裁定相同,安排裁定中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或发动,也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志愿和行为。由于,归根到底,当事人才是商事裁定程序的主人。不过,需指出的是,有的商事裁定安排规矩,假如当事人未按其规矩预缴裁定费,则视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裁定恳求书,商事裁定程序也视为未曾开端。应该说,从保护商事裁定安排的日常办理和经济利益动身,关于这种规矩也无可厚非。但从今日支撑和鼓舞商事裁定开展的世界大趋势来看,这种规矩明显有些不太合拍。其实,商事裁定安排无妨将当事人交纳裁定费的时刻推后到判决作出之后、告诉当事人收取判决书之时,若当事人回绝交纳裁定费,即可拘留判决书直至经过诉讼途径进行追偿,而完全不必将裁定费的交纳同商事裁定程序的正常开端混杂在一起,由于后者是触及当事人能否经过商事裁定处理其争议的重大问题。
应该说,在商事裁定实践中,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不只关于是否挑选商事裁定,决议权在当事人;关于何时发动商事裁定程序,决议权亦在当事人。因而,只需当事人开端实行其商事裁定协议,即依据协议施行了提出裁定恳求的行为,商事裁定程序就实践上现已被发动,商事裁定程序的开端与当事人对商事裁定协议的实行无疑应是同步的。至于商事裁定安排是否予以受理,商事裁定庭是否组成建立等等,都应归于商事裁定程序开端今后继续进行的过程或程序。并且,假如商事裁定程序要比及商事裁定安排决议受理之后才为开端,也不利于当事人经过自己的行为及时开端商事裁定程序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当事人提出裁定恳求至商事裁定安排作出受理决议之间一直存在一个时刻差,在这个时刻差里一旦有关商事裁定程序开端的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将完全失掉经过商事裁定处理争议的时机,当事人的裁定希望也就随之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