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 号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现已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一起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供给者施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供给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供给者,是指为需求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供给认证服务的组织(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组织”)。
向社会公众供给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电子认证服务组织和为电子签名供给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组织和电子认证服务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组织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供给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能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而且应当契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意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契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技能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暗码管理组织赞同运用暗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请求电子认证服务答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请求。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政会计陈述,新建立公司的验资陈述)。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组织出具的技能、设备、物理环境契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凭据。
(六)国家暗码管理组织赞同运用暗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