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挪用资金罪中的行为主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0:32
移用资金罪是指将不归于个人的资金挪归个人运用的违法行为,刑事违法必定有违法的主体,刑事违法的主体人特别主体和一般主体的差异,那么移用资金罪中的行为主体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移用资金罪中有哪些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员工有必要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包含团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悉数其他员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移用公款罪的主体。
二、移用资金罪的行为有哪些
对移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状况:
1、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
关于此种状况,有必要有两种约束,即移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盈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移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
盈利活动,是以盈利为意图所施行的合法的悉数运营活动。例如,以移用的资金作为本钱,从事经商、出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许借给别人而个人得利等。可是应当留意,这儿所指的盈利活动不包含非法活动。关于移用资金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则构成违法的约束较为宽松,只需移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违法。关于移用时刻是否超越三个月,以及行为人盈利的意图是否到达,均不要求。即所谓“盈利活动型”。
3、移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含悉数违法违法活动,常见的有非法运营、赌博、私运、嫖娼、受贿等。此种方式的移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约束。
三、移用资金罪起诉书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4206001950********,汉族,高中文化,原襄阳市襄城区**大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襄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住襄阳市襄城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移用公款罪,于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决议取保候审,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履行。
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2月14日移交检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7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资料。期间,因部分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于2017年5月12日延伸检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检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时任襄阳市襄城区**大街工委**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谢某甲提出从**社区团体企业襄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告贷私用的要求,谢某甲运用兼任**公司**的职务便当,两次将**公司处理的**社区团体资金合计30万元借给王某某运用且超越三个月。详细如下:
1.2010年8月,王某某向谢某甲提出从**公司告贷私用的要求,谢某甲随即安排公司管帐谢某乙处理,同年9月1日谢某乙从**公司账户支取10万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所告贷项用于付出购房款。2011年1月30日,王某某将前述金钱偿还**公司。
2.2014年5月,王某某向谢某甲提出从**公司告贷私用的要求,谢某甲随即安排公司管帐谢某乙处理,同年5月19日谢某乙从**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至王某某账户,王某某将所告贷项用于付出购房款。2014年10月29日,王某某将前述金钱偿还**公司。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身份资料、发案通过、买卖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司资金借给别人运用,数额较大且超越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移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
20**年**月**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移用资金罪中有哪些行为主体”问题进行的回答,移用资金罪的主体归于特定的主体,一般是指企业、单位或许其他安排的工作人员,但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不归于该罪的主体。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