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5:10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法令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山东省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方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山东省人才商场办理法令〉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标准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商场秩序,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造的顺畅施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建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拍卖或许协议方法确定给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子等建造的行为。
本法令所称房地产运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别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施行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均应当恪守本法令。
自建自用、非运营性的房地产出资建造活动,不适用本法令。但本法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在外。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有必要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商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政策,严厉执行城市规划,依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准则,实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
严厉约束零散项目建造。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有必要严厉执行文物维护和风景名胜区办理等法令、法规,实在维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洲。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契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舞和扶持居民住所的开发建造,严厉控制建造高级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作业。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作业。
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方案、土地办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责任分工,担任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的有关作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公司或许其他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