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文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3:01
民事反抗文书是为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过错的收效民事判定、裁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造的法令文书。其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令监督的法定手法。那么,您是否知道民事反抗文书是怎样写的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常识,供您阅览,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民事抗诉文书
(一)、内容与制造
(1)首部。
1.制造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称号。
2.文书称号,即《民事抗诉书》。
3.文书编号。
4.案子来历及本院检查进程。
(2)正文。
1.本院检查确认的法定抗诉景象。
2.本案诉讼进程。
3.检查定见、抗诉理由。
4.抗诉决议及法令依据。
(3)尾部。
(二)、一个详细的参阅事例
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
被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
提请抗诉恳求:
恳求依法提请抗诉,吊销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定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请求人二审的诉讼恳求,支撑请求人原一审诉讼恳求。
提请抗诉的现实与理由
请求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定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决书》,特提请抗诉。
一、本案的根本现实
请求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熟悉。2007年9月30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子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陈某告贷60万元供给典当担保,时刻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归还所告贷项,请求人遂要求被请求人吊销典当,被请求人回绝。被请求人向法院申述,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定驳回被请求人的诉讼恳求,被请求人上诉至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请求人向被请求人归还60万元并付出利息等,请求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被驳回。
二、申述的首要理由
一)原判定确认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
1、没有依据证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之间存在债款搬运
首要,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到债款搬运的合意。请求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款人,故在请求人未清晰表明承受的情况下,被请求人与三利公司不得私行将债款搬运给请求人。
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审理(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子的庭审中,清晰否定存在债款转让与债款搬运。
因而,以为三利公司已将债款搬运给请求人承当仅仅被请求人单独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款搬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然确认三方之间构成债款搬运系片面臆断,缺少依据证明。
2、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典当告贷协议》实为典当协议而非告贷合同。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尽管于2007年9月30日签定了一份名为《典当告贷协议》的合同,但合同两边主体均没有假贷合意,请求人没有向被请求人告贷的片面志愿,被请求人也没有将金钱借予请求人的志愿,所谓的“告贷”更没有从被请求人处移转至请求人占有运用;该协议的要点在于典当担保,即请求人用其自有房子产权对被请求人承当60万元的担保职责,该笔60万元的金钱并非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所告贷项,亦非请求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款。二审法院在没有依据证明请求人向被请求人实践告贷,也没有依据证明请求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款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请求人的债款移转给请求人,在这种情况下确认该《典当告贷协议》系三方债款搬运下的告贷协议,二审法院有片面臆断之嫌。
二)有新的依据证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三利公司之间系典当合同联系
经请求人的一再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好坏联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赞同作证,证明请求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并非请求人自身向被请求人告贷,并且实践上三利公司也未实践收到该笔60万元的告贷,因而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是典当合同联系而非告贷合同联系。
三)原判定程序严峻违法
1、原判定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
本案中,尽管二审法院确认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款搬运,但现实上请求人仅仅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可是不管是何种法令联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好坏法令联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与诉讼,即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与诉讼,致使本案现实确认不清,甚至二审判定过错。
2、本案一审二审中请求人一方署理律师署理资历不适格
作为请求人一方署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子(即本案被请求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假贷胶葛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署理律师,而本案请求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搬运给本案请求人的则应当由本案请求人归还;若本案请求人仅为三利公司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则该归还职责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逃避而不应当为本案请求人署理。
四)原审判定案由确认过错
本案并非民间假贷胶葛而是典当合同胶葛
从《典当告贷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告贷合同,所发作的胶葛也确是民间假贷胶葛,但实践上,协议两边均没有假贷的意思表明,也没有该笔60万元金钱的实践流通;协议两边签定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所借60万元金钱供给典当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典当担保合同,因而发作的胶葛应当为典当合同胶葛。
五)典当债款已过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依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依据,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告贷时刻至2008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2010年01月30日止,在2010年01月30日今后,典当债款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令维护。
三、定论
因而,原审判定现实确认不清,违背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榜首款“(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原判定、裁决确认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署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则,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
请求人: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民事反抗文书的首要内容包含了以上几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但其间涉及到跟详细案子相关的事宜应该详细分析,写明原因及案子进程。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民事反抗文书”的相关内容。期望这些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协助,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民事抗诉文书
(一)、内容与制造
(1)首部。
1.制造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称号。
2.文书称号,即《民事抗诉书》。
3.文书编号。
4.案子来历及本院检查进程。
(2)正文。
1.本院检查确认的法定抗诉景象。
2.本案诉讼进程。
3.检查定见、抗诉理由。
4.抗诉决议及法令依据。
(3)尾部。
(二)、一个详细的参阅事例
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
被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
提请抗诉恳求:
恳求依法提请抗诉,吊销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定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请求人二审的诉讼恳求,支撑请求人原一审诉讼恳求。
提请抗诉的现实与理由
请求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定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决书》,特提请抗诉。
一、本案的根本现实
请求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熟悉。2007年9月30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子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陈某告贷60万元供给典当担保,时刻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归还所告贷项,请求人遂要求被请求人吊销典当,被请求人回绝。被请求人向法院申述,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定驳回被请求人的诉讼恳求,被请求人上诉至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请求人向被请求人归还60万元并付出利息等,请求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被驳回。
二、申述的首要理由
一)原判定确认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
1、没有依据证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之间存在债款搬运
首要,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到债款搬运的合意。请求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款人,故在请求人未清晰表明承受的情况下,被请求人与三利公司不得私行将债款搬运给请求人。
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审理(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子的庭审中,清晰否定存在债款转让与债款搬运。
因而,以为三利公司已将债款搬运给请求人承当仅仅被请求人单独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款搬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然确认三方之间构成债款搬运系片面臆断,缺少依据证明。
2、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典当告贷协议》实为典当协议而非告贷合同。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尽管于2007年9月30日签定了一份名为《典当告贷协议》的合同,但合同两边主体均没有假贷合意,请求人没有向被请求人告贷的片面志愿,被请求人也没有将金钱借予请求人的志愿,所谓的“告贷”更没有从被请求人处移转至请求人占有运用;该协议的要点在于典当担保,即请求人用其自有房子产权对被请求人承当60万元的担保职责,该笔60万元的金钱并非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所告贷项,亦非请求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款。二审法院在没有依据证明请求人向被请求人实践告贷,也没有依据证明请求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款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请求人的债款移转给请求人,在这种情况下确认该《典当告贷协议》系三方债款搬运下的告贷协议,二审法院有片面臆断之嫌。
二)有新的依据证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三利公司之间系典当合同联系
经请求人的一再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好坏联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赞同作证,证明请求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并非请求人自身向被请求人告贷,并且实践上三利公司也未实践收到该笔60万元的告贷,因而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是典当合同联系而非告贷合同联系。
三)原判定程序严峻违法
1、原判定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
本案中,尽管二审法院确认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款搬运,但现实上请求人仅仅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可是不管是何种法令联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好坏法令联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与诉讼,即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与诉讼,致使本案现实确认不清,甚至二审判定过错。
2、本案一审二审中请求人一方署理律师署理资历不适格
作为请求人一方署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子(即本案被请求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假贷胶葛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署理律师,而本案请求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搬运给本案请求人的则应当由本案请求人归还;若本案请求人仅为三利公司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则该归还职责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逃避而不应当为本案请求人署理。
四)原审判定案由确认过错
本案并非民间假贷胶葛而是典当合同胶葛
从《典当告贷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告贷合同,所发作的胶葛也确是民间假贷胶葛,但实践上,协议两边均没有假贷的意思表明,也没有该笔60万元金钱的实践流通;协议两边签定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所借60万元金钱供给典当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典当担保合同,因而发作的胶葛应当为典当合同胶葛。
五)典当债款已过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依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依据,三利公司向被请求人告贷时刻至2008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2010年01月30日止,在2010年01月30日今后,典当债款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令维护。
三、定论
因而,原审判定现实确认不清,违背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榜首款“(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原判定、裁决确认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署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则,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
请求人: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民事反抗文书的首要内容包含了以上几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但其间涉及到跟详细案子相关的事宜应该详细分析,写明原因及案子进程。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民事反抗文书”的相关内容。期望这些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协助,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