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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21:09
一、履行参加分配准则概述
参加分配准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子履行程序中,因被履行人的产业缺乏以清偿各债款人的悉数债款,恳求履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款人凭有用的履行根据也恳求加入已开端的履行程序,各债款人从履行标的物的变价中依照必定次序或许份额进行清偿的准则。
在我国现在的立法层面上,没有就履行分配准则进行体系化、准则化的立法和解说,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说平分别有所触及,例如《民诉法若干定见》、《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履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等,该准则的运作触及到强制履行程序中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中主义等基本理论和准则的取舍与和谐问题,程序较为杂乱,处理起来较为扎手,2004年最高院曾发布过《关于履行程序中多个债款人参加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则(征求定见稿) 》,但至今未能正式发布。因为现存的法令相关规则过于准则,缺少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乃至存在抵触,给司法实践带来必定困扰,因而,赶快理清该准则头绪显得十分必要。
二、 当时司法实践中需求弄清的几个问题
1.非金钱债款不能参加履行参加分配程序
最高法院《履行若干问题规则》第88条清晰规则了参加分配的债款有必要是根据金钱给付职责的金钱债款,其他性质的债款因特点差异和诉讼履行本钱上的考虑在客观上无法一起参加履行产业的分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98条:恳求参加分配,恳求人应提交恳求书,恳求书应写明参加分配和被履行人不能清偿一切债款的现实和理由,并附有履行根据。此处的履行根据应当是履行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的收效判定或裁决,假如案子正在审理过程中,在裁判成果收效之前债款人是不能参加履行分配的。
而根据最高法院《履行若干问题规则》第94条的规则,根据一切权、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权利人是能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乃至诉前向履行法院提出分配恳求或许履行贰言的。
2.企业法人未经破产程序不能作为被履行主体
关于被恳求参加分配的主体,或许说能够对哪些被履行人恳求参加分配的问题,最高法院《履行若干问题规则》第89条、90条将其限定为“公民或其他安排”。假如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其产业缺乏清偿悉数债款的,可奉告当事人依法恳求被履行人破产。而第96条规则了企业法人参加分配这一特例: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整理或清算而吊销、刊出或歇业,其产业缺乏清偿悉数债款的…….对各债款人的债款按份额清偿。
由此可见,现在立法关于履行参加分配的被履行人只是限定在公民和其他安排两个层面,破例状况下适用于企业法人,关于企业法人的“分配”则首要依托《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破产准则,而笔者以为《履行若干问题规则》第96条的规则与第89条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易发生抵触的,可操作性极差,导致不同法院呈现了不同司法判例,不利于债款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第89条规则,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其产业缺乏清偿悉数债款的,可奉告当事人依法恳求被履行人破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被多个债款人申述之前就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歇业、歇业状况,因而遇到这种状况到底是适用破产程序仍是履行参加分配程序就让法官和律师陷入了纠结之中,因而最高院应就《履行若干问题规则》的96条和89条进一步细化解说,清晰、一致适用规范。
笔者以为,履行参加分配准则的被履行主体只限于公民和其他安排,企业法人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法》出台于2007年,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则:“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缺乏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恳求破产清算。”实践上现已否定了第89条之规则,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准则,当被履行人是企业法人时,不适用履行参加分配准则,直接适用于破产准则。
3.履行参加分配的状况下,产业保全恳求人不具备优先受偿条件
根据产业保全准则的建立初衷,其在性质上归于临时性的救助办法,意图在于便保持标的物之现状,而非终究的处置,并且保全法院对案子审理后,保全恳求人可能会败诉。因而,在保全履行阶段,其他有履行根据的债款人尽管可提出参加分配的恳求,但法院不能发动详细分配程序。在保全履行的法院对案子审理完结后,恳求保全的当事人胜诉的,则保全履行要以转化为结局履行,此刻其他有履行根据的债款人可恳求参加分配,分配程序由原保全履行的法院掌管。
最高法院《履行若干问题规则》第88条规则,多份收效法令文书确认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款人分别对同一被履行人恳求履行,各债款人对履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依照履行法院采纳履行办法的先后次序受偿。
多个债款人的债款品种不同的,根据一切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款,优先于金钱债款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依照各担保物权建立的先后次序清偿。一份收效法令文书确认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款人对同一被履行人恳求履行,履行的产业缺乏清偿悉数债款的,各债款人对履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依照各债款份额受偿。
有人以为第88条的两款规则是抵触的,实践并非抵触,而是常态化的适用和非常态化的适用两种景象。即在被履行人产业实力没有到达资不抵债的状况下,各债款人依照法院采纳履行办法的先后进行受偿,这是常态。而在被履行人资不抵债的状况下,除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同一次序债款按份额受偿。
因而笔者以为,在履行参加分配程序中,保全恳求人并不能因保全查封在前就优先受偿。尽管在常态化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在履行过程中都是在将履行标的变价之后先归还产业保全人,剩下部分归还其他一般债款人,但履行参加分配程序应当归于特别准则,其设置初衷就是在被履行人资不抵债的状况下,最大极限的保护许多债款人的利益,终究让相同次序的债款人按份额受偿,假如供认保全恳求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将使这一准则的规划初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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