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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2:26

公司作为商场经济的民事主体,好像天然人生命体相同,有其发生、生长、变老、直至停止的天然进程。但公司的停止又与天然人的逝世有着迥然的差异。因为公司作为法令拟制的民事主体,其获得权利能力的方法与天然人有着迥然的差异,这就抉择了公司在停止时应当进行与天然人逝世后截然不同的清算程序。可是,我国公司法规则的清算准则适当粗陋,有些条文缺少刚性和可操作性,无法促进清算主体活跃实行清算职责,商场主体退出商场的机制无法正常、有用运作,也缺少有用的监督和限制机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屡次遭到侵略。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市的必经程序,有必要予以标准。并且全部的企业退市都应予以标准,法令应针对不同的企业拟定不同的企业清算准则。现笔者仅以有限职责公司的强制清算准则作为研讨目标,针对当时审判实践中有限职责公司非破产清算胶葛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在从头厘清公司清算的意图、条件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处理问题的一些主意和主张,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职责公司的强制清算准则。一、公司清算准则概述(一)公司清算的意义及意图公司清算依照不同的标准能够划分为闭幕清算和破产清算、恣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等。广义的公司清算包含公司破产清算和公司闭幕清算,狭义的公司清算则仅指公司闭幕清算。本文的公司清算是指狭义的公司清算。公司闭幕清算是以停止公司法人资格为意图,处理因破产、兼并或许分立原因以外闭幕公司的各项未了业务,整理公司债权债务,完毕公司表里全部法令关系的系列法令行为;一起公司闭幕清算又是根据法令或许公司规章的规则为停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准则。我国的公司清算准则归于法定清算,包含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所谓自行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方法等自己安排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公司强制清算则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而发动的一种清算,与日本等国家的特别清算不同,只是归于一般清算程序中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1]公司闭幕清算法令准则建立的意图正是经过正义程序的建立,完成平衡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意图,然后表现其公正、公正的准则价值。[2]关于清算程序在法人停止进程中的必要位置,史尚宽先生以为:民法上关于清算程序之规则,为强行法,不得以规章、捐助规章或股东会之抉择而改变法定清算程序,盖因以清算程序关于第三人有严重利害关系也。”[3]而建立强制清算准则,旨在强化出资者的清算职责,催促清算职责人依法安排清算,标准法人退出机制,维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处理我国现在实践中该清算不清算的杰出问题。如此规则除了有过后救助的法令价值外,更多的价值在于警示、引导效果。[4]但当时的《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说二》)关于公司闭幕清算准则的规则简略而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有必要对清算程序及准则予以标准和完善。(二)公司清算的职责主体及条件股东的出资职责只是界定为公司股东应尽的有限职责。但从本质上了解,有限公司的清算才是证明股东是否对公司实行了有限职责的一道最终的法令程序,也是股东是否从始至终对公司承当了有限职责的最为重要的证明文件。尽管验资陈述证明了股东的出资职责,但清算陈述才是证明股东在公司的整个运营期间是否依照公司法进行运作的试金石。这块试金石能够发表公司在整个运营期间,股东是否存在虚伪出资,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是否存在虚提赢利,是否在公司未经清算前就私分公司产业的行为等等。[5]因而,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是清算职责主体。无论是自行清算仍是强制清算,股东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假如股东逃逸、下落不明或逝世,公司无法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也无法进行。而现在的法令对股东怠于清算的行为缺少行之有用的束缚。因而,有必要设置严厉和周全的准则来束缚清算职责人的行为和保证其他主体的利益公正得到受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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