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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到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能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5:30

没到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能与新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嘛?
老赵从某铝业公司处理内退手续后,就开端四处打工以保持生计。2013年,老赵经人介绍进入某修建公司任职。入职伊始,两边签订了劳务协议,对服务期限、职务、薪酬付出周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好,但就薪酬标准并没有清晰约好。老赵建议其薪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修建公司以打卡方法付出,另一部分由该公司部门经理经过个人账号转账付出。因该修建公司未能足额付出薪酬、加班费等原因,老赵提起诉讼,要求修建公司向其付出拖欠的薪酬、加班费、提成款、未签劳作合同二倍薪酬以及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的赔偿金。诉讼中,该修建公司表明其公司与老赵签订了劳务协议,且老赵系内退人员,其社保由原单位交纳,两边之间系劳务联系,并非劳作联系,公司现已足额付出老赵劳务费,不同意老赵的悉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老赵系某铝业公司的内退人员,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中规则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具有与某修建公司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且老赵承受修建公司办理、为修建公司供给继续劳作,修建公司按月向老赵付出劳作报酬等一系列景象均契合劳作联系的特征。法院确定两边之间构成劳作联系,判定修建公司向老赵付出拖欠薪酬和加班费。(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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