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享受新农养老险待遇能否妨碍工伤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1:08
农人工是指乡村的充裕劳作力,农人工通常是到城市从事作业的,从事的职业以建筑职业比较多,农人工的权益是经常被侵略的,那么农人工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不能除却工伤确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农人工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不能阻碍工伤的确定
【案情】
原告(上诉人):**彭水超市。
被告(被上诉人):**县人社局。
第三人:向*秀。
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于2011年12月26日在原告****超市从事转移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2年1月2日19时许,晏*坤在上班转移货品时突感身体不适,便在原告的消防通道处歇息,后由其女婿邵*洪(系原告的防损员)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清晨4时逝世。2012年12月28日,第三人向*秀向被告提出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被告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13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伤确定举证告诉书,2013年1月17日原告收到工伤确定举证告诉书后,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告提出贰言书。 2013年1月28日,被告向第三人向*秀发送奉告,“……依据《重庆市工伤稳妥施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则,你应向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请求工伤确定或更改请求单位后再向我局请求。”2013年1月29日,第三人向*秀依据被告的奉告进行了改变请求,同日被告再次立案受理。2013年2月28日,被告作出**人社伤险驳决字(2013)1号《驳回工伤确定请求告诉书》,第三人向*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内行政诉讼中,因被告撤销了**人社伤险驳决字(2013)1号《驳回工伤确定请求告诉书》,第三人向*秀请求撤诉,法院裁决准予撤诉。2013年5月23日,被告作出**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0号《确定工伤决议书》,确定晏*坤的逝世,契合《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归于工伤确定规模,予以确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局请求行政复议。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局经复议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13]14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被告**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0号《确定工伤决议书》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男,生于1950年10月12日,系乡村居民。2012年4月16日,原告****超市出具一证明,载明“兹证明晏*坤于2011年12月26日在我公司做转移工,约好每月薪酬为1500元,现已上班9天后,于2012年元月3日逝世,应得薪酬349元(大写叁佰肆拾玖元整)现已支交给邵*洪。特此证明状况现实。”一起,晏*坤在2011年4月在**县润溪乡社保所参与了新型乡村根本养老稳妥,至2012年6月因其逝世而停止,期间共收取养老金1200元,均匀每月收取养老金80元。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县人社局依法受理本案的工伤确定请求后,向原告发送了举证告诉书,并依法对相关现实进行调查核实后,结合晏*坤逝世的现实,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作出确定晏*坤逝世性质归于视同工伤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依法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保持被告**人社局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0号《确定工伤决议书》这一详细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一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为,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稳妥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稳妥作业”。因而,被上诉人**人社局是法令赋予实行劳作和社会确保办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具有作出本案工伤确定的法定职权。
一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作如下评述:
一、上诉人****超市与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关于此,要害又需处理两个问题。榜首,晏*坤在年满61周岁后与上诉人****超市构成的是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本案上诉人****超市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2011年12月26日雇佣已年满61周岁的乡村居民晏*坤为其转移工人,并约好了每月的薪酬酬劳,两边现已构成了劳作合同联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但该条指的是劳作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合同停止,本案晏*坤生前是农人,无用人单位,即便到达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也不存在退休的问题。一起,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稳妥法令﹥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逝世的,应当适用《工伤稳妥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从被上诉人举示的依据来看,足以确定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2012年1月2日19时许是在上诉人处上班转移货品过程中突发疾病,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清晨4时逝世,契合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景象,应当适用《工伤稳妥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确定。第二,晏*坤享用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是否归于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稳妥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联系处理。”即,假如晏*坤享用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是归于根本养老稳妥待遇,则晏*坤与上诉人****超市之间只能构成劳务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然后不能进行工伤确定,由于工伤确定的条件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就本案而言,晏*坤在2011年4月在**县润溪乡社保所参与了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至2012年6月因其逝世而停止,期间共收取养老金1200元,均匀每月收取养老金80元,从其功用来看,确保才能较弱,根本不具有养老的功用。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第十五条榜首款的规则,“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此可见,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根本养老稳妥。因而,晏*坤并没有享用养老稳妥待遇。总归,上诉人****超市与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二、关于一审第三人向*秀提起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是否超越法定请求时限
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就本案而言,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在上诉人****超市从事转移作业,于2012年1月2日19时许在上班转移货品过程中突发疾病,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3日逝世。2012年12年28日一审第三人向*秀向被上诉人**人社局提起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虽请求时将请求单位填写成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但被上诉人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向上诉人发送了工伤确定举证告诉书,上诉人收到后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贰言,后经被上诉人奉告一审第三人向*秀改变了请求单位即上诉人****超市后再次提起请求,并不影响一审第三人向*秀已在法定请求时限内提起晏*坤工伤确定请求的现实。故,一审第三人向*秀提起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未超越法定请求时限。
综上所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剖析】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焦点是:享用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后,能否构成劳作联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稳妥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联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稳妥施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许现已依法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以上两部司法解说、政府规章的立法原意能够看出,假如劳作者现已享用了根本养老稳妥待遇,那么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联系,而不能构成劳作联系,然后不能予以工伤确定和享用工伤待遇,由于,享用工伤待遇的条件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不然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危害予以补偿。而现实生活中,因工伤取得的待遇补偿,特别是金钱补偿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危害补偿所取得的金钱补偿要高。因而,就本案而言,假如确定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享用了根本养老稳妥待遇,那么他与****超市之间就不能构成劳作联系,只能按照劳务联系对待,然后不能享用工伤稳妥待遇。那么,晏*坤在2011年4月在**县润溪乡社保所参与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是否能够视为享用了根本养老稳妥待遇呢?笔者以为,就现在而言,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不归于我国《社会稳妥法》的根本养老稳妥领域,理由如下:
其一,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确保才能弱,根本不具有养老的功用。20世纪80年代曾经,我国乡村养老确保首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团体确保为辅,政府和团体经济组织只是担任“五保户”的供养。但随着乡村社会经济的开展,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各地纷繁树立和完善了乡村养老稳妥制度,一起也加大了关于乡村养老稳妥制度的财政补贴,供给乡村养老稳妥待遇的给付。2010年我国《社会稳妥法》以法令的方式确立了“国家树立和完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可是,现在乡村养老稳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间较为杰出的便是待遇水平低,确保才能弱。乡村养老确保的根本模式仍然是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稳妥相结合。就本案而言,死者晏*坤从2011年4月交纳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开端,至2012年6月因其逝世而停止,期间共收取养老金1200元,均匀每月收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12年度重庆市乡村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为4502.06元,即每月需消费开销375.17元。从以上数据比照能够看出,重庆乡村居民每月8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意根本生活需求的,更不用说养老了。因而,就现在而言,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还不能足以承担起乡村居民的养老,并不是一种完好意义上的根本养老稳妥制度。
其二,现在,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依据我国《社会稳妥法》的规则,乡村养老稳妥是指以乡村非乡镇户籍的居民为稳妥目标的养老稳妥制度。从以上概念剖析,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有着显着不同:一是确保目标不同,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是确保乡镇工作集体,而新型乡村养老稳妥确保的是乡村居民集体。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未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的乡村居民,能够在户籍地自愿参与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二是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是国家法令、法规所强制性施行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则交纳费用,而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着重的是自愿准则,是农人自愿参与的,尽管有政府加以引导,但不得逼迫指令。三是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方针有弹性,乡村居民能够依据自己需求挑选缴费层次,多交多得,而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则是有规则的缴费份额、付出规范等。四是筹资结构不同,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首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尽管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交纳的是大部分,而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的首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予老年人根底养老金,一起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我国《社会稳妥法》第十五条榜首款明确规则,“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规则,“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此可见,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国务院决议树立全国一致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稳妥制度,随之将是《社会稳妥法》的修订。一旦《社会稳妥法》将乡村居民的社会养老稳妥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乡村居民享用与乡镇居民相同的根本养老稳妥待遇,那么此刻农人工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的规则,按劳务联系来处理,即不能再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农人工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不能阻碍工伤的确定”问题进行的回答,我国并未将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所以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的员工呈现工伤的,不能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农人工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不能阻碍工伤的确定
【案情】
原告(上诉人):**彭水超市。
被告(被上诉人):**县人社局。
第三人:向*秀。
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于2011年12月26日在原告****超市从事转移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2年1月2日19时许,晏*坤在上班转移货品时突感身体不适,便在原告的消防通道处歇息,后由其女婿邵*洪(系原告的防损员)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清晨4时逝世。2012年12月28日,第三人向*秀向被告提出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被告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13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伤确定举证告诉书,2013年1月17日原告收到工伤确定举证告诉书后,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告提出贰言书。 2013年1月28日,被告向第三人向*秀发送奉告,“……依据《重庆市工伤稳妥施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则,你应向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请求工伤确定或更改请求单位后再向我局请求。”2013年1月29日,第三人向*秀依据被告的奉告进行了改变请求,同日被告再次立案受理。2013年2月28日,被告作出**人社伤险驳决字(2013)1号《驳回工伤确定请求告诉书》,第三人向*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内行政诉讼中,因被告撤销了**人社伤险驳决字(2013)1号《驳回工伤确定请求告诉书》,第三人向*秀请求撤诉,法院裁决准予撤诉。2013年5月23日,被告作出**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0号《确定工伤决议书》,确定晏*坤的逝世,契合《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归于工伤确定规模,予以确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局请求行政复议。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局经复议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13]14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被告**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0号《确定工伤决议书》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男,生于1950年10月12日,系乡村居民。2012年4月16日,原告****超市出具一证明,载明“兹证明晏*坤于2011年12月26日在我公司做转移工,约好每月薪酬为1500元,现已上班9天后,于2012年元月3日逝世,应得薪酬349元(大写叁佰肆拾玖元整)现已支交给邵*洪。特此证明状况现实。”一起,晏*坤在2011年4月在**县润溪乡社保所参与了新型乡村根本养老稳妥,至2012年6月因其逝世而停止,期间共收取养老金1200元,均匀每月收取养老金80元。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县人社局依法受理本案的工伤确定请求后,向原告发送了举证告诉书,并依法对相关现实进行调查核实后,结合晏*坤逝世的现实,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作出确定晏*坤逝世性质归于视同工伤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依法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保持被告**人社局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50号《确定工伤决议书》这一详细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一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为,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稳妥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稳妥作业”。因而,被上诉人**人社局是法令赋予实行劳作和社会确保办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具有作出本案工伤确定的法定职权。
一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作如下评述:
一、上诉人****超市与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关于此,要害又需处理两个问题。榜首,晏*坤在年满61周岁后与上诉人****超市构成的是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本案上诉人****超市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2011年12月26日雇佣已年满61周岁的乡村居民晏*坤为其转移工人,并约好了每月的薪酬酬劳,两边现已构成了劳作合同联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但该条指的是劳作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合同停止,本案晏*坤生前是农人,无用人单位,即便到达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也不存在退休的问题。一起,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稳妥法令﹥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逝世的,应当适用《工伤稳妥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从被上诉人举示的依据来看,足以确定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2012年1月2日19时许是在上诉人处上班转移货品过程中突发疾病,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清晨4时逝世,契合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景象,应当适用《工伤稳妥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确定。第二,晏*坤享用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是否归于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稳妥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联系处理。”即,假如晏*坤享用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是归于根本养老稳妥待遇,则晏*坤与上诉人****超市之间只能构成劳务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然后不能进行工伤确定,由于工伤确定的条件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就本案而言,晏*坤在2011年4月在**县润溪乡社保所参与了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至2012年6月因其逝世而停止,期间共收取养老金1200元,均匀每月收取养老金80元,从其功用来看,确保才能较弱,根本不具有养老的功用。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第十五条榜首款的规则,“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此可见,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根本养老稳妥。因而,晏*坤并没有享用养老稳妥待遇。总归,上诉人****超市与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二、关于一审第三人向*秀提起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是否超越法定请求时限
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就本案而言,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在上诉人****超市从事转移作业,于2012年1月2日19时许在上班转移货品过程中突发疾病,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3日逝世。2012年12年28日一审第三人向*秀向被上诉人**人社局提起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虽请求时将请求单位填写成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但被上诉人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向上诉人发送了工伤确定举证告诉书,上诉人收到后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贰言,后经被上诉人奉告一审第三人向*秀改变了请求单位即上诉人****超市后再次提起请求,并不影响一审第三人向*秀已在法定请求时限内提起晏*坤工伤确定请求的现实。故,一审第三人向*秀提起晏*坤的工伤确定请求未超越法定请求时限。
综上所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剖析】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焦点是:享用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后,能否构成劳作联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稳妥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联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稳妥施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许现已依法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以上两部司法解说、政府规章的立法原意能够看出,假如劳作者现已享用了根本养老稳妥待遇,那么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联系,而不能构成劳作联系,然后不能予以工伤确定和享用工伤待遇,由于,享用工伤待遇的条件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不然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危害予以补偿。而现实生活中,因工伤取得的待遇补偿,特别是金钱补偿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危害补偿所取得的金钱补偿要高。因而,就本案而言,假如确定一审第三人向*秀之夫晏*坤享用了根本养老稳妥待遇,那么他与****超市之间就不能构成劳作联系,只能按照劳务联系对待,然后不能享用工伤稳妥待遇。那么,晏*坤在2011年4月在**县润溪乡社保所参与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是否能够视为享用了根本养老稳妥待遇呢?笔者以为,就现在而言,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不归于我国《社会稳妥法》的根本养老稳妥领域,理由如下:
其一,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确保才能弱,根本不具有养老的功用。20世纪80年代曾经,我国乡村养老确保首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团体确保为辅,政府和团体经济组织只是担任“五保户”的供养。但随着乡村社会经济的开展,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各地纷繁树立和完善了乡村养老稳妥制度,一起也加大了关于乡村养老稳妥制度的财政补贴,供给乡村养老稳妥待遇的给付。2010年我国《社会稳妥法》以法令的方式确立了“国家树立和完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可是,现在乡村养老稳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间较为杰出的便是待遇水平低,确保才能弱。乡村养老确保的根本模式仍然是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稳妥相结合。就本案而言,死者晏*坤从2011年4月交纳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开端,至2012年6月因其逝世而停止,期间共收取养老金1200元,均匀每月收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12年度重庆市乡村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为4502.06元,即每月需消费开销375.17元。从以上数据比照能够看出,重庆乡村居民每月8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意根本生活需求的,更不用说养老了。因而,就现在而言,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还不能足以承担起乡村居民的养老,并不是一种完好意义上的根本养老稳妥制度。
其二,现在,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依据我国《社会稳妥法》的规则,乡村养老稳妥是指以乡村非乡镇户籍的居民为稳妥目标的养老稳妥制度。从以上概念剖析,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有着显着不同:一是确保目标不同,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是确保乡镇工作集体,而新型乡村养老稳妥确保的是乡村居民集体。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未参与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的乡村居民,能够在户籍地自愿参与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二是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是国家法令、法规所强制性施行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则交纳费用,而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着重的是自愿准则,是农人自愿参与的,尽管有政府加以引导,但不得逼迫指令。三是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方针有弹性,乡村居民能够依据自己需求挑选缴费层次,多交多得,而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则是有规则的缴费份额、付出规范等。四是筹资结构不同,乡镇员工根本养老稳妥首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尽管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交纳的是大部分,而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的首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予老年人根底养老金,一起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我国《社会稳妥法》第十五条榜首款明确规则,“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规则,“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此可见,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国务院决议树立全国一致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稳妥制度,随之将是《社会稳妥法》的修订。一旦《社会稳妥法》将乡村居民的社会养老稳妥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乡村居民享用与乡镇居民相同的根本养老稳妥待遇,那么此刻农人工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的规则,按劳务联系来处理,即不能再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农人工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不能阻碍工伤的确定”问题进行的回答,我国并未将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并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规模,所以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的员工呈现工伤的,不能享用新农养老险待遇。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