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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3:29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舞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距离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两边均为归国华侨或许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久居的;
(二)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女孩或许夫妻两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指定的病残儿判定安排判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以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夫妻两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康复生育能力的,能够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许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距离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详细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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