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职权裁定的复议相关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2:31
律师能够署理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恳求重整,也能够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恳求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恳求。
法律咨询:
对破产债务人会议职权裁决的复议有哪些程序
律师答复: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产业变价、分配计划及债务人会议职权的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恳求复议。此复议程序,为《企业破产法》所创设,意图是保证债务人合法权益。考虑到破产产业变价、分配计划及债务人会议职权的重要性,应给债务人提出复议纠正时机;一起该复议程序不中止原裁决的履行,不会过火推迟破产案子的审结,故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没有审结的破产案子亦应当适用此规则。即在破产案子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债务人会议职权的裁决不服的,能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则恳求复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管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能够在债务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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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债务人会议职权裁决的复议有哪些程序
律师答复: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产业变价、分配计划及债务人会议职权的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恳求复议。此复议程序,为《企业破产法》所创设,意图是保证债务人合法权益。考虑到破产产业变价、分配计划及债务人会议职权的重要性,应给债务人提出复议纠正时机;一起该复议程序不中止原裁决的履行,不会过火推迟破产案子的审结,故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没有审结的破产案子亦应当适用此规则。即在破产案子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债务人会议职权的裁决不服的,能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则恳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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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管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能够在债务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