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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例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23:24

案情简介
原告宣称:1997年11月,其自主开发研发并由清华大学出书社出书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该软件自面世以来,一向坐落同类产品出售量前列,占有适当的市场份额,且有较高的闻名度,已成为闻名产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获得第1268788号商标示册证,在第九类产品规模内对"股神"商标享有专用权。自2000年开端,被告在其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称号,而内装软件的称号是"股市经典".一起,被告在该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宣扬其开发的"股市经典"时,还运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盛大上市"等字样。为此,原告以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使顾客将"股市经典"误以为"股神"的晋级换代产品,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当即中止出售侵权产品,消除一切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删去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扬;2、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给原告补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一、"股神"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规模是第九类的"计算机硬件",不包括"软件".原告将"股神"商标用于其开发的软件上,是私行扩展商标运用规模。就此,我中心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吊销注册不妥商标的请求;二、"股神2000"是我中心独立开发的股票剖析软件,其规划和包装与原告的"股神"软件彻底不同,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络,更不是该软件的晋级版;三、被告产品的外包装上运用"股神2000"字样,是因为这是被告另一产品"财神2000"的系列产品。这两种软件在产品包装、称号、字体方面是共同的,与原告的"股神"软件彻底不同,且在包装明显方位上注明是由被告开发;四、原告在申述书中称"股神"产品为闻名产品,与现实不符。从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方面看,该产品均不是第一位,北京软件代理商销量排行榜也证明了这一点。依据以上理由,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一、自判定收效之日起,被告中止在其"股市经典"软件的包装及相关的广告宣扬中运用"股神"二字;二、自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在《电脑报》和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揭露致歉;三、自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令分析
本案法院职责确定依据两方面理由:一是原告已向国家商标局请求并获准在第九类产品"计算机硬件"上注册"股神"商标,原告对"股神"二字享有商标示册专用权。尽管该商标的核定运用产品为"计算机硬件",而被告运用"股神2000"的产品是软件,可是依据计算机硬件与计算机软件均属产品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二者均与计算机的运转密切相关,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上别离运用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符号,简单使顾客发生该硬件与软件有相同来历的知道。因而,从一般顾客易于发生联络知道的视点看,计算机硬件与计算机软件归于商标法所指的相似产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则: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闻名产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先于被告开宣布软件产品并进行了很多的广告宣扬,其产品在连邦专业软件出售榜上坚持了一段时间的领先地位,具有必定的闻名度,应确定为闻名产品。被告在这以后开发的同类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运用"股神2000"并标示"第二代干流炒股软件"等行为一方面有违软件命名的常规,一方面足以使人误以为该产品是"股神"软件的第二代晋级版,该行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当侵权职责。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职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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