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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7:11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顾客与运营者之间发作的顾客权益争议,依法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标准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顾客申述的程序,进一步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顾客申述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以下简称《顾客权益维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所处理顾客申述,除本办法还有规则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顾客申述暂行办法》的规则。
第三条 顾客因日子需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与运营者发作顾客权益争议,按照《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述的(以下简称顾客申述),由经者所在地或许运营行为发作地的工商所统辖。
第四条 工商所关于所受理的顾客申述,以为在处理上确有困难的,能够报请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工商所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的顾客申述,应当奉告顾客向有统辖权的工商所申述。
第五条 工商所能够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顾客申述,并就地处理顾客权益争议。
第六条 工商所处理顾客申述,能够适用本条规则的简易程序。
顾客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能够口头申述,由受理申述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许进行挂号,并奉告被申述人;关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述,工商所能够口头通知申述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许进行挂号。
关于顾客权益争议,两边当事人能够一起到有统辖权的工商所恳求处理。工商所能够当即处理,也能够另定日期处理。
经调停达成协议并能够即时实行的,能够不制造调停书,但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载,并由两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载在案的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造的调停书具有平等效能。
第七条 工商所处理顾客申述,有权行使下列搜集依据的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问询当事人;
(三)查询、仿制与顾客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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