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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3:49

发布部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依据《南京市修建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方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特制定南京市修建业农民工优先参与工伤保险方法(试行):一、本市行政区域 (不含高淳县、溧水县)内,从事修建安装、装饰装饰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总称施工企业),应当依照规则优先为所招聘运用的农民工(以下总称修建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与工伤保险。二、市修建工程局所属南京市修建安装工程劳作保险费征收处理处(以下简称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详细担任安排、引导修建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与工伤保险,执行农民工优先参与工伤保险的缴费来历。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担任安排处理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作业,担任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南京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伤残人员的劳作能力判定;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处理中心担任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与付出。三、施工企业在本市各区获得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处理修建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与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施工企业有分包行为的,还应当提交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招标报价清单等材料。(三)按规则填写《南京市工程项目农民工优先参与工伤保险登记表》。(四)其它应供给的材料。四、施工企业在处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则选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法:(一)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5‰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1%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一次性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交纳凭据。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为参与该项目建造的农民工及其处理人员参与工伤保险的,所触及的费用可在应划缴费用中抵扣。(二)以农民工个人的薪酬性收入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当月实际运用的悉数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该项目当月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 0.8%的缴费份额计缴。工伤保险费由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按月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并向施工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交纳凭据。划缴时刻为次月的月首5日内。农民工在一个工程项目作业不满一个天然月份的,从该项目已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划缴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五、工程项目开工后三日内,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则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处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能够依照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划缴到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六、修建业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实施实名制动态处理。施工企业应当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对各批次运用的农民工名册于出场和撤场之日起三日内以电子文档方法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存案,并逐渐完成网上申报存案。申报内容以《南京市修建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包含出场或撤场所有农民工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地址、所属施工企业及其作业的工程项目、作业时刻等。施工企业实施分包的,申报存案作业由总承揽施工企业担任。七、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伸,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存案,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合同改变触及农民工优先参与工伤保险相关内容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申报改变。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应当及时与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商定处理方法。八、市工程劳保费征管处承认工程项目已按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的,发放由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和市修建工程局一致监制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由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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